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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房地产 > 公示公告

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3-31 17:17:14来源: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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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一系列违规乱象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平稳、和谐有序发展,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房地产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的通知>》(豫建房〔2020〕425号)以及《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郑房地领域专项整治办〔2021〕1号),有关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将检查结果于2021年4月20日之前将本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及检查总结(加盖单位公章)报至市房管局市场处703房间。

  市住房保障局 联系人:陈少锋   电话:0371-67881218

  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杨少波   电话:0371-67178009   

  监管工作平台 联系人:王  泽   电话:0371-66978011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郑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2020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检查方法

  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市局检查组主要负责对市内五区的检查,各县(市)、开发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时间节点负责本辖区的检查。市局将适时对各县(市)、上街区、开发区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三、检查对象

  主要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和评估公司。其中对开发企业的检查不少于在售项目的50%,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少于备案的10%(不包括随机抽查的未备案经纪机构),租赁企业不少于20%,估价机构不少于备案的30%。

  四、检查人员

  局机关成立2个检查组,每组4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从局机关相关处室(市场处、开发处、法规处、产权处、安全处、租赁处、规划保障处、宣传政策处、信访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抽取。第一组负责检查金水区、惠济区,第二组负责检查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市城市管理局检查人员随机分至两个检查组。

  五、整治内容

  各级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以下事项的抽查检查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

  (一)经纪机构,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中介公司强行保管交易双方定金及购房款的。

  2.未按要求进行备案,违规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3.房产交易过程中违规克扣保证金、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的;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为达交易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的;

  5.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

  6.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7.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服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也未向委托人事先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规收取除佣金之外费用的;

  8.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房地产经纪人员或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9.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现场未按规定公示或内容公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开发企业,集中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开发企业为达卖房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的;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的;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的;

  4.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

  5.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的;

  7.未取得资质证书,违规开发、经营的;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格式不标准或不能反映动态情况的;

  9.限制、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

  10.在房地产出售环节,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公开地块原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治理和修复情况;

  11.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租赁企业,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平台和转租住房10套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

  2.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无“住房租赁”内容的;

  3.从事住房租赁托管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开业前未进行备案;

  4.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

  5.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恶意克扣押金、租金的;

  6.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骗取租客、房东财物的;

  7.通过隐瞒、欺骗、强迫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的;

  8.其他房屋租赁违规行为。

  (四)估价机构,集中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和在岗及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情况;

  2.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各类经营证照、规章制度、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公示情况;

  3.估价业务承揽和收费,估价业务合同签订情况;

  4.估价档案建立和管理,办公场所与备案等级、工位匹配等情况;

  5.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证书有关事项变更手续,信用公示信息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及时变更的;

  6.聘用在其他机构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在本机构执业,超出备案证书有效期仍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7.评估机构是否对执业人员撰写的评估报告进行内部质量审核,评估报告是否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本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8.以压价、支付回扣、签订低价收费或垄断协议、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恶意举报其他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损害行业声誉或其他机构利益的;

  9.未经备案,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事处开展估价业务的;

  10.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对县(市、区)、开发区的督导,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是否制订检查计划或方案、下发相关检查通知等;

  2.是否按要求的阶段和时限落实工作,对媒体报道的问题处理是否积极有效,检查覆盖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3.随机抽查2至3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核验自查效果;

  4.对检查企业是否做到一事一卷,是否制订整改治理台账,对列入台账的项目或企业是否对照时间节点逐个督导化解;

  5.检查结果是否及时向市局反馈。(各县(市)、上街区、开发区请务必于4月20日之前将本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及检查总结上报至市局市场处703房间)

  
城市管理部门:

  对检查出涉及处罚的事项,进行及时的处罚。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6日。

  及时下发检查通知,各单位做好检查前相关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召集检查人员,安排部署检查工作,统一思想,统一检查内容。

  (二)排查整治阶段

  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

  对房地产市场领域存在的乱象和隐患,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建立问题台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改正的责令其现场进行整改,不能现场改正,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三)巩固提高阶段

  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6月30日。

  按照标本兼治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出台相关措施,完善法规制度,确保管控责任落实到位,行业市场监管有效加强,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相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自觉提升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郑房地领域专项整治办〔2021〕1号)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的行动自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区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科学安排,进一步强化责任、细化分工;依据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三)加强舆论引导,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科技手段,注重发挥新媒体作用,加强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监督检查结果的公示和运用,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好的经验及做法,通过曝光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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