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3MA06BFT249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南路111号B区印力中心大厦1901室-1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3MA06BFT249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4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董建志 | 营业期限 | 2018年04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6月04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南路111号B区印力中心大厦1901室-1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芦杜航 |
监事 |
董建志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泰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天津市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14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483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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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48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投资收益75284元;二、被告天津市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滞纳金1882.1元;三、被告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天津市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20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56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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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55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原告C某某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投资收益款259,074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43,17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2‰为计算标准,分别自2022年8月1日、2022年11月1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5月1日、2023年8月1日、2023年11月1日开始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被告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T某某、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5元,由被告天津市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31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07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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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30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2022年5月至2023年7月15日投资收益款252350元及滞纳金(自2022年7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22年10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23年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23年4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23年7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以504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6元由被天津市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85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1881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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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1执18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641801.48元,双方现达成调解合意律师代理费减免至1550000元,此款申请人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250000元,于2024年3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650000元,于2024年6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650000元,双方即为结清; 二、本次调解所产生费用9788元由申请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先行垫付,申请人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此款; 三、如申请人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有权就上述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减免代理费50000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申请人天津市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申请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与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经上海徐汇区智调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1诉前调确1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59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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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85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投资收益款150568元;二、被告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元,由被告天津市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76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23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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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62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质保金59,538.81元及利息(利息以59,538.8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天津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对天津市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天津市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3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4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