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1MA05JNGD6T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知景道与高泰路交口知景澜园配建1-303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1MA05JNGD6T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5月05日 |
法定代表人 | 孙卫 | 营业期限 | 2016年05月05日 - 2036年05月0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6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4月11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知景道与高泰路交口知景澜园配建1-303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代理;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销售;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物业服务;苗木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孙卫 |
经理,董事长 |
杨雨溪 |
董事 |
林伯宏 |
董事 |
林彬煌 |
董事 |
柯俊斌 |
董事 |
王婷婷 |
监事 |
陈耀煌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天津联禹置业有限公司 | 30000万人民币 | 3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联禹置业有限公司 | 30000万人民币 | 3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联发集团天津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000万人民币 | 6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联发集团天津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000万人民币 | 6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1MA05JNGD6T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1执6040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 2024-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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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1执60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淳租金损失115268.4元;二、驳回K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K某某负担1015元,由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05元(原告已预交,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K某某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1民初40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2456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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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1执24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给付378807.54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1民初140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1586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2-07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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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1执15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给付110625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1民初149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265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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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1执26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12105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49.5元,由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45.5元(原告预付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间向原告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1民初114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2457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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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1执245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给付365626.8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1民初10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267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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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1执2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A某某经济损失16199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负担(原告已预付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1民初11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3262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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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1执32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172490.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保全费1382.5元,全部由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1民初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1执6041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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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1执604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承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附带有小院,该承诺内容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承诺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现被告对于小院建设存在违反规划审批情况且未有证据证明对小院涉及的土地、绿化等享有处分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对于应赔偿的损失金额问题,考虑到房屋价格包括了地理位置、环境、观景等因素,不具备比价条件,综合涉案房屋的性质、房屋价款及前述因素等,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酌情按照总房款5%的标准予以支持,即166426元(3328520元×5%)。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K某某经济损失16642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5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1民初40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83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1-06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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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1执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P某某经济损失161990元。 二、驳回原告 P某某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681 元, 由原告P某某负担 9681元 , 由 被告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000元 (原告预付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间向原告径付)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1民初20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195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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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1执19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N某某经济损失176991.8元。二、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负担(原告已预付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1民初11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6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5月0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