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2MA07BUDD45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40号天津远洋国际中心A座1503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2MA07BUDD45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1年05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庄小华 | 营业期限 | 2021年05月25日 - 2041年05月2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7月14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40号天津远洋国际中心A座1503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酒店管理;礼品花卉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家具销售;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庄小华 |
经理,执行董事 |
肖利福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天津朗恒置业有限公司 | 4950万人民币 | 49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朗铭置业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414144420381087 |
许可文件名称 | 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4-04-21 |
结束日期 | 2025-04-20 |
内容 | 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7-14 |
处罚类型 | 非法占地 |
决定文书号 | 津南规资(土地)罚(2022)9号 |
处罚事由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实施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责令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在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下小汀村非法占用的1360.44平方米土地;2.没收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下小汀村非法占用1088.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360.44平方米土地,按照55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748242元(大写:人民币柒拾肆万捌仟贰佰肆拾贰元整)。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6-23 |
处罚类型 | 非法占地 |
决定文书号 | 津南规资(土地)罚(2022)2号 |
处罚事由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实施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责令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在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下小汀村非法占用的5562.37平方米土地;2.没收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下小汀村非法占用3815.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5562.37平方米土地,按照55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3059303.5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零伍万玖仟叁佰零叁元伍角)。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2执3975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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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2执39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确认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朗樾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签订的《 朗诗绿色地产天津津南区辛庄镇天津大道南 - 10 - 侧 1 号地居住项目二期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于 2023 年 3 月 1 日解除; 二、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2,032,421.52 元及违 约金(以 1,066,481.12 元为基数, 自 2022 年 2 月 6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为 41,379.47 元; 以 965,940.4 元 为基数, 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照日万分 之一计算) ; 三、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3 日的租赁费 538.81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11 月 14 日至全部 钢板桩拔除返还之日的租赁费(以 135.68 吨为基数, 按照 6.2 元 /天/吨计算) ; 四、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返还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 100,000 元并支付利 息(以 100,000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际返还之 日,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 、 天 津 市 博 川 岩 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在 上 述 工 程 款 2,032,421.52 元的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 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2民初20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2执5090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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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2执50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两期给付原 告天津利生广告有限公司价款共计 58,887 元, 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前给付 30,000 元,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给付 28,887 元。 如以上款项有一期未按时给付, 原告天津利生广告有限 公司可就剩余金额申请全部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双港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2民初7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2执3273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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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2执32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 200000 元及利息(以 200000 元为基数, 按照一年期贷款同期市 场报价利率标准, 自 2021 年 9 月 8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双港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民初90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2执4622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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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2执46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西利标识 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制作费 215,556.54 元, 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 前一次性给付; 二、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289.5 元, 由被告天津朗樾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此款原告北京西利标识设计有限公司已 - 3 - 预缴, 被告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双港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2民初8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2执2878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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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2执28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缴纳罚款748242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2行审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2执2877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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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2执28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缴纳罚款3059303.5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2行审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1执791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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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1执7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欠原告天津山海万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租金240,000元,该款项分期给付,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120,000元,剩余120,000元于2023年1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有权就剩余未给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如果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1,72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山海万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1民初89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2执210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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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2执2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 4 - 十日内向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服 务费 50000 元; 二、驳回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525 元,由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双港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民初10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7685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3-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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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76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 1,899,624.8 元; - 10 - 二、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 以 677,138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19 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 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为 14,833.03 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9,603.5 元,由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 计有限公司负担 8588.5 元,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101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民初7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2执798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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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2执79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天津啟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前 向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价税金额为 130681.12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原告天津啟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款项 297419.01 元; 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 2880.5 元(原告天津啟昊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天津啟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四、原告天津啟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 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双港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民初87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2执36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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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2执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天津市佰世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 100,000 元。如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 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 付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退款违约金(以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剩余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7%计算)。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请,本案就此了结,各方再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 2,361 元,减半收取计 1,180.5 元,保全费 1,045 元,合计 2,225.5 元,由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双港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民初86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5877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09-08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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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58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民初68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5876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09-08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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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58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民初68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6778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0-26 | 2022-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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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67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服务费62000元,并以62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给付此款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5元,由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双港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民初52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7073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2022-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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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70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前给付上海智界展览有限公司合同款779500元;二、如涉案工程在2022年12月2日前未发生质量问题,则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上海智界展览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68500元;三、上海智界展览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上海智界展览有限公司已预交,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前给付上海智界展览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民初73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6863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0-28 | 2022-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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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68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协议双方自愿达成;二、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给付天津梵音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广告费 100,000 元;三、本案就此终结,双方当事人就此案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天津梵音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与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9 日经天津市津南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诉前调确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6225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0-06 | 2022-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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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62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华勘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3,771,368.91 元; 二、 被告天津朗恒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民初76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6585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9 | 2022-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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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65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之前一次性给付天津好彩源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 服务费 50000 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诉前调书1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6562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8 | 2022-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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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65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之前一次性给付天津尚益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 42230 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诉前调书1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6506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2-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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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65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之前一次性给付天津市一米阳光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 9000 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诉前调书1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6480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3 | 2022-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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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64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之前一次性支付天津市凡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 92813.6 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诉前调书1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6507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2-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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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65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之前一次性给付天津市一米阳光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 99000 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诉前调书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6307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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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63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之前一次性支付天津瑞信领域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款 165000 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民初68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6263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0-08 | 2022-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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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62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昱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 53000 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双港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民初50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6287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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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62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朗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给 付天津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费 50000 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诉前调确8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5月25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