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553417607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号津湾广场金谷大厦1号楼25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5534176070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0年04月16日 |
法定代表人 | 孟石锁 | 营业期限 | 2010年04月16日 - 2030年04月1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6184 | 发照日期 | 2024年07月16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号津湾广场金谷大厦1号楼25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司宝强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孟石锁 |
经理 |
高飞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天津金科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122.45万人民币 | 6122.4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金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61.84293万人民币 | 61.84293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金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6122.45万人民币 | 6122.4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廊坊市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40000万元 |
天津金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3】第086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9-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民安里8号楼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3】第08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8-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民安里15号楼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滨海建验证0038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民安里(二期)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滨住建消验字﹝2023﹞第00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滨海新区住建委 |
开始日期 | 2023-04-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验收合格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滨住建消验字[2023]第00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4-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滨海建证0027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0 |
结束日期 | 2024-03-16 |
内容 | 同意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民安里大门及围墙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滨海建证0016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06 |
结束日期 | 2024-03-03 |
内容 | 同意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民安里(二期)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1125132047945574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05 |
结束日期 | 2025-08-29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建房证[2010]第S174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29 |
结束日期 | 2025-08-29 |
内容 | 准予二级资质核定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65534176070 |
2 | 2017 | A级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165534176070 |
3 | 2015 | A级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0108553417607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2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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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02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91564.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6.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民终3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6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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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5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6,249.24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97.5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50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14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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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14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签);二、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W某某已付购房款267,276元;三、案件受理费3,044.5元、保全费2,116元,均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66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0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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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00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46009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18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5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14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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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14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W某某、M某某与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双方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金科天津集美天城项目认购审批单》;二、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W某某、M某某已付购房款183226元;三、案件受理费2311.5元、保全费1628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4年4月30日直接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66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10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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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10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6,462.4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6.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0.8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5.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78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15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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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15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49,957.41元(截止至2024年2月1日);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45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50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7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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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7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9752.3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116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8.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42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0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2024-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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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00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67901.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4.5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94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73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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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7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44313.17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127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85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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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利息(以62640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扣减111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W某某负担75.5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0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7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6-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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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5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0525.17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31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8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75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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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07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3440.2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4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85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1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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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1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逾期交房利息61394.73元;二、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B某某负担155.5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443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14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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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1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利息42901.3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4元,原告Z某某负担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8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7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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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51762.1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9.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9.5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85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81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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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8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利息31565.1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7.5元,由原告负担90.5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2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99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699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1,754.9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0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6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M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7127.29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M某某负担85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28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10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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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1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3305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14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8.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446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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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利息44996.73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21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41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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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M某某逾期交房利息(以9101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扣减111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Z某某、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M某某负担120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28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27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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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2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3801.8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14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84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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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利息57316.44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2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02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53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95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3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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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9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利息44,542.72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6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66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4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81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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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8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45,230.2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37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16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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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更逾期交房利息33,383.05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计329.50元,由原告G某某更负担9.50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23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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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43942.3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6.5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51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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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利息(以622,6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扣减21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计301.50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10.50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33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5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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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1470.85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1.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28.5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42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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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利息(以112832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扣减125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6.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55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21.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9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9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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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9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6,619.44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2.8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7.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86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17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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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1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利息46498.65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19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47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4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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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4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利息28386.54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79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16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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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4177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14.5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1.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71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4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4-0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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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4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Q某某购房款135190.1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7.5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796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6民初236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3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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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3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5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525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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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52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2665.7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8元,原告S某某负担1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87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4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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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4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利息43512.46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94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29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81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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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81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1690.19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6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89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91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8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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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8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2970.06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6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24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82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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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82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利息45,571.07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1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89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8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2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68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和逾期交房利息46,204.57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2元,由原告L某某和负担52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73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35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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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35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54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35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23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54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35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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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3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54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8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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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8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4596.85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1.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5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6.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24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52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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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75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7140.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83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3元(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4.5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29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17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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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71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6064.35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4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29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78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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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78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P某某逾期交房利息27982.4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9.5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95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87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2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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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8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利息32164.9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8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4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70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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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7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用146880元;二、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上述指定期限给付原告天津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款项,则以拖欠检测费数额为基数,按日付万分之一标准,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自逾期付款之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天津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4元,减半收取2012元,诉讼保全费1451元,合计3463元。由原告天津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承担392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13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35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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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35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54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10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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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1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2499.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5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被告同履约保证金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15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16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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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71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票面款项169550.2元;二、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6955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4.5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75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27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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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07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利息4895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2元,原告X某某负担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10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17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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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17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海(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592627.77元及利息(以592627.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9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26.5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63元,原告中海(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6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1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5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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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5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88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5元(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29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336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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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336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津热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782714元;二、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津热能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947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津热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0584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天津津热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11.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6民初397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31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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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3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费60831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8日至实际付清合同欠款之日的逾期违约金,以60831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暂计至2023年5月24日的违约金为60952.66元;(上述两项诉请金额暂合计为669262.66元);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天津集美天城项目4-10#、15-19#、21#楼共计26部电梯。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电梯安装服务。截至起诉之日,合同项下安装验收款已满足约定的付款条件,但被告至今仍未付清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综上所述,被告逾期未付合同款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将被告诉至贵院,望贵院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判如原告所请,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装费608310元。二、如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需另付逾期利息(以60831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本案据此了结,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6.5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担负2623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负2623.5元(此款于2023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保全费3866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担负1933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负1933元(此款于2023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18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0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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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0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二审调解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民终12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20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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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20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03417.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3417.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商业汇票配合费160462.58元;驳回原告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43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民终12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18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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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18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利息(以972,66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扣减127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14.2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3.3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6民初91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174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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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17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利息(以73381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扣减125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计278.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93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5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6民初92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109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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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10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自愿协商确定案涉工程欠款为4,265,606.2元。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向原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265,606.2元。二、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265,606.2元为基数按LPR的1.3倍计算利息;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00万元为基数,按LPR的1.3倍计算利息)。三、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电费222,728.4元(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1.3倍计算利息)。四、诉讼费5661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五、上述款项被告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六、双方再别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6民初394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184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4月1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