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10894415308
地址:涿州腾飞南街108鸿坤理想湾小区S3号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810894415308 | 登记机关 | 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01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向建军 | 营业期限 | 2014年01月08日 - 2064年01月0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1月20日 |
企业地址 | 涿州腾飞南街108鸿坤理想湾小区S3号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备华 |
监事 |
向建军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其他投资者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500万人民币 | 4500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北京汇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300万人民币 | 300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北京克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23766﹝2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2376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2376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2376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2376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2376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2377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2376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6810894415308 |
2 | 2017 | A级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6810894415308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62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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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62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43100.0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43100.0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期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贴息 款154898.49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9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5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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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5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契税5634.2元,代办费300元;合计5934.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46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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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Q某某契税5635.83元、产权代办费300元,合计5935.8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Q某某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11892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6358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2022年10月18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负担406元,被告负担136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48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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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M某某、Z某某契税19510.64元,代办费300元;合计19810.6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42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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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C某某契税5195.72元,代办费300元;合计5495.72元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39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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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契税48652.77元、产权代办费300元,合计48952.7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64870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24351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2022年10月17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原告负担1382元,被告负担1378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624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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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6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3980.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53980.39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贴息款202417.13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2元、保全费2922元,均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43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81执434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W某某契税13697.5元、产权证工本费90元、产权证印花税5元、产权代办费1000元,合计14792.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41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81执434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P某某契税5128.01元、产权代办费300元,合计5428.0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14564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12801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2022年12月30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元,由原告负担468元,被告负担166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50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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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C某某契税18136.65元、产权代办费300元,合计18436.6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25389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0901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2022年10月17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原告负担856元,被告负担492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44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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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契税9731.09元、产权证工本费80元、产权证印花税5元、产权代办费1000元,合计10816.0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51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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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22670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4894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2023年5月8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元,由原告负担403元,被告负担183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57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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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5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契税6511.1元,代办费300元;合计6811.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40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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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H某某契税23734.22元、产权代办费300元,合计24034.2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33233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8249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2022年10月17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原告负担794元,被告负担672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49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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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办理产权证书违约金18030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54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2022年10月18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元,由原告负担617元,被告负担125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52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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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契税17862.1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00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3-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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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契税13083.54元、产权证工本费80元、产权证印花税5元、产权代办费1000元,合计14168.5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3858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负担352元,被告负担578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3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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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L某某契税5037.06元、产权代办费300元,合计5337.0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L某某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10628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370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2022年10月18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负担598元,被告负担114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3910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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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391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37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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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D某某、J某某契税14678.1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38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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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契税8466.3元、产权证工本费80元、产权证印花税5元、产权代办费1000元,合计9551.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办理产权证书违约金37389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4586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2023年6月6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元,由原告负担252元,被告负担507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36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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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3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X某某契税24187.28元、产权证工本费80元、产权证印花税5元、产权代办费1000元,合计25272.2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420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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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42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契税22979.39元、产权代办费300元,合计23279.3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负担42元,被告负担251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30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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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3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契税16556.36元、产权证工本费80元、产权证印花税5元、产权代办费1000元,合计17641.3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3年2月28日)。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10366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2023年2月28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34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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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3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契税10815.76元、产权证工本费80元、产权证印花税5元、产权代办费1000元,合计11900.7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32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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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3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契税5910.69元,代办费300元;合计6210.6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299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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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2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货款556,094.41元及利息(利息以556,094.41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3元、保全费3797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货款556,094.41元及利息(利息以556,094.41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3元、保全费3797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33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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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契税13325.12元、产权证工本费80元、产权证印花税5元、产权代办费1000元,合计14410.12元。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3年2月28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31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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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3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契税7878.17元、产权代办费300元,合计8178.1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退款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15427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87101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2022年10月3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元,由原告负担512元,被告负担210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192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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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1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诉前调书757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216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81执42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契税13094.64元,代办费300元,利息1925元,合计15319.6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92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376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81执37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3593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81执35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377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81执377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涿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2228569.96元,并支付以2228569.9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549元,由原告负担3921元,被告负担246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66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3203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81执32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6856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3169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81执31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541850.52元及利息(利息以541850.5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3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2813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81执28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273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81执27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2614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81执26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 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2572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81执257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按与原告Z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履行房屋权属证书的代办义务。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取得代办房屋所权属证书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总房款8843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2552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81执25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契税9280.38元、产权代办费1000元、产权证工本费80元。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57043.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2570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81执257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2479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2492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4-26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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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24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鸿坤理想湾项目南区一期1-7号楼、S2#、G1商业及地库工程进度款17736304.45元及利息(以17736304.4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理想湾南区住宅地块8#、18#、27#、28#、S1#楼及部分地库工程进度款21366842.6元及利息(以21366842.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用33963元; 四、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工程价款17736304.45元范围内就鸿坤理想湾项目南区一期1-7号楼、S2#、G1商业及地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工程价款21366842.6元范围内就理想湾南区住宅地块8#、18#、27#、28#、S1#楼及部分地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65元,由原告负担20048元,被告负担2340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8952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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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895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票据款159,509.97元;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利息[以159,509.9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0.20元,减半收取计1,745.10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民初67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2359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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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235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按与原告W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履行房屋权属证书的代办义务。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取得代办房屋所权属证书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总房款5753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京0117执1712号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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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17执1712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天津市河西区恒青五金销售部票据款38 888.58元及利息(以 38 888.5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京0117诉前调确1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2112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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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21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判决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20822元; 二、 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7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2091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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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20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按与原告K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履行房屋权属证书的代办义务。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K某某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取得代办房屋所权属证书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总房款12012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K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2134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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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213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354323.63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1154323.63元,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年利率8.5%计算)。 二、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权利义务纠纷。 案件受理费8657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诉前调书502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104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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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1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2)冀068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794.74元; 三、驳回J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8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7794.5元,由被上诉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16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15589元,由被上诉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7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民终4886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4146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2-05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41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6140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416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41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9020.41元或保全其他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3603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4069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40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涿州市正泰机电设备销售处票据款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75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406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40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下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2993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3892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0-31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38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56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3814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0-25 | 2023-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38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16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381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0-25 | 2023-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38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16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3816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0-25 | 2023-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38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16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3488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0-08 | 2023-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34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33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2533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3-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25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7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2403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7-05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24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26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3967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39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捷凯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61454.08元及利息(以2061454.0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捷凯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三、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33元,由原告河北捷凯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52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1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4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253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25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23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2391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7-05 | 2022-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23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26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2388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7-05 | 2022-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23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26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2232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6-21 | 2022-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223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双东昌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0元。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双东昌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双东昌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26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2197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6-20 | 2022-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21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涿州市正泰机电设备销售处票据款500000元及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涿州市正泰机电设备销售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29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2233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6-21 | 2022-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22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1050000元及利息(以10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26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1761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5-12 | 2022-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176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8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1777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5-12 | 2022-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81执177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5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3-03-17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1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