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8036975896198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第三幼儿园西行200米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036975896198 | 登记机关 | 承德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12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夏建忠 | 营业期限 | 2009年12月08日 - 2039年12月07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7月06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第三幼儿园西行200米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夏建忠 |
经理,执行董事 |
高敬敏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 15000万人民币 | 1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 15000万人民币 | 1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承字第269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1-06-04 | -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1308032022000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用地规模11460.04平方米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91130803697589619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承德市双滦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39-12-07 |
内容 | 准予变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8036975896198 |
2 | 2020 | A级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8036975896198 |
3 | 2017 | A级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8036975896198 |
4 | 2016 | A级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8036975896198 |
5 | 2015 | A级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30803697589619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647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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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6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Y某某、G某某购房款人民币40,634.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7.35元,原告Y某某、G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21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726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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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7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9日前给付原告上海兰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200000.00元; 二、如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第一项如期履行,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上海兰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利息(计算方法:以未付款数额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 三、原告上海兰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Z某某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17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388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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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3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赁费人民币224091.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661.00元,减半收取计2330.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25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144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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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1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9600.00元。 二、 原告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44.00元,减半收取2972.00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2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69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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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2022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人民币82657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6.43元,减半收取933.21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2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309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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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3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前给付原告R某某2022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人民币72519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2.98元,减半收取806.49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2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76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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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7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2022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人民币106468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9.36元,减半收取1214.6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23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651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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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6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2019年11月2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房屋租赁费人民币181483.00元,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2019年11月2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房屋租赁费人民币144322.00元。 二、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187.00元,减半收取3093.5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803民初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198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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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1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2022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人民币96097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2.43元,减半收取1101.21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23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376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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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37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于2023年11月12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经营委托协议; 二、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前给付原告R某某房屋租赁费147338.00元; 三、如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时间给付房屋租赁费,原告R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3246.76元,减半收取计1623.38元,原告R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24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218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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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2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赁费人民币60000.00元。 二、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原告实际缴纳2533.34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退还原告L某某诉讼费1883.34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18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199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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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1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X某某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赁费人民币68181.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504.00元,减半收取计752.0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19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134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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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13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S某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赁费人民币77546.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951.93元,减半收取计975.96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18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178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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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1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N某某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赁费人民币114513.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590.00元,减半收取计1295.00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19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219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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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21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H某某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赁费人民币70172.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680.00元,减半收取计840.0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19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803执128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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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803执1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2022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人民币89954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8.85元,减半收取1024.42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23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910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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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191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G某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人民币69,576.25元; 二、如果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以未给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G某某支付自2023年10月15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原告G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9.70元,原告G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21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567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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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15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前给付原告S某某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人民币89726.00元(已减免一个月租金6409.00元); 二、如果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向原告S某某支付一个月的租金6409.00元,并且以未给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S某某支付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原告S某某收到租赁费后十日内为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2022年度租赁费发票; 四、原告S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4.80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诉前调书2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150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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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11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质保金92332.6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4.16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已支付)。 三、原告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803民初13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672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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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167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9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515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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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15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G某某与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5日签订的《商铺经营委托协议》; 二、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前给付原告G某某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人民币82423.67元(已减免一个月租金5882.33元);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G某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1日期间的租赁费27590.56元; 三、如果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21日前未按时给付原告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82423.67元,需另行向原告G某某支付一个月的租金5882.33元,并且以未给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7月22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原告G某某收到被告给付的租金后十日内为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2022年度和2023年度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原告G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8.97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诉前调书1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813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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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18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L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7年5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L某某定金人民币6,0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承担550.00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803民初16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317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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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13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前给付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及价外费用合计304055.93元; 二、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 如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履行,则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另行向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04055.9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 案件受理费6099.65元,减半收取3049.83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于2023年6月22日前向本院交纳),保全费2119.88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于2023年6月22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149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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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11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Q某某质保金225504.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1.28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被告已支付)。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803民初18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154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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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115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北京鸿皓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款84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6.25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已支付)。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803民初13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153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803执11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北京中科皓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3456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2.00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已支付)。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803民初13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108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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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110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定金600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40元、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元。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803民初14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095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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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109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803民初2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102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803执110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诺德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0元,此款于2023年5月6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不能履行,则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行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 原告吉林诺德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23年5月6日之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6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589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4-26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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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58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施工的欢乐江山C区到期质保金3702810.00元,欢乐江山B区的到期质保金360123.00元,未兑付的商票6661835.73元及商票贴息896635.99元,以上共合计11621404.72元及利息(以5202659.72位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4581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10000.00元为基数,此款于自2023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款于2023年4月12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86.36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2086.36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23年4月12日之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803民初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558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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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55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快易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汇票票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快易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803民初23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88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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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1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84196.1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2.87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803民初24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537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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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5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隆和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修款104528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致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的借款利息。 二、 驳回原告双承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6.42元,由被告隆和房地产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803民初1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83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5-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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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18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3日前支付原告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838945.44元; 二、原告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2189.45元,减半收取计6094.73元,由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803民初18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803执1387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2-11-27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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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803执13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6,000,000.00元并支付此款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的利息358,630.14元及以16,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商票贴息及税金2,113,536.00元并支付此款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的利息9,363.25元及以2,113,53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72.18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11,021.00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32,851.18元。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803民初26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27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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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W某某支付工程款4526675.82元及逾期利息(以工程款4526675.8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A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22.22元,保全费5000.00元,计26722.22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803民初19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64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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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1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673637.93元; 二、 被告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原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质量保证金原告方另行主张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31.57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803民初25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03执12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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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03执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M某某工程款450000.00元; 二、原告M某某收到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的工程款后,需按照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日期对其承包的欢乐江山C地块一标段景观绿化工程内已经死亡的树木进行补种,具体树木种类、数量以被告于2021年7月30日发出的保修期工程维修通知书(序号:01)附件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原告M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收取计4025.00元,由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Z某某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803民初1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803执1067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2-08-19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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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803执10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8-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承德拓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00元、价外费用2889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2.03元,由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原告承德拓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803民初9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803执1004号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2-08-05 | 2022-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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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803执10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8-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803民初21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2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