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02360777257
地址: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02360777257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成立日期 | 1996年12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 邹家立 | 营业期限 | 1996年12月3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34816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13日 |
企业地址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一级)。 |
主要人员 (12)
伍小峰 |
董事 |
刘山 |
监事 |
刘晓文 |
董事 |
吴秋云 |
董事 |
彭国红 |
监事 |
景中华 |
董事 |
王力 |
董事 |
王强 |
监事 |
程玉民 |
董事 |
耿建明 |
董事长 |
邹家立 |
总经理,董事 |
金文辉 |
董事 |
股东信息 (2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邹家立 | - | - |
自然人股东 | 赵亚新 | - | - |
自然人股东 | 耿建明 | - | - |
自然人股东 | 曹西峰 | - | - |
自然人股东 | 王鸿飞 | - | - |
分支机构 (1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 陈春岩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 李刘芹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 | 杜少忠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 | 石力新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 徐宪民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分公司 | 蔡林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分公司 | 徐宪民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 周德明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 黄志强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刘金山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工会委员会 | 戴世荣 |
企业对外关系 (10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西安荣盛卓越置业有限公司 | 99% | 5000万元 |
云南荣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成都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重庆荣盛鑫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03]41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4-12-31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J33999(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广阳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廊经开区食许准字﹝2024﹞第0000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3-07 |
结束日期 | 2029-03-06 |
内容 | 食品经营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邯审批【2024】1304000362401150000004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市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7 |
结束日期 | 2029-01-16 |
内容 | 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J3264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广阳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邯审批【2023】1304000362312200000008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市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2 |
结束日期 | 2028-12-21 |
内容 | 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J3224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霸州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登记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邯建消验字﹝2023﹞第004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邯郸市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荣盛观邸(东区)幼儿园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04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售云庭家园一区4号楼的商品房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审20220210006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J18186(20)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霸州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经审查,提交的启用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启用登记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邯建消验字﹝2022﹞第00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邯郸市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阿尔卡迪亚蓝天城16#楼含(8#底商)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31003236077725 |
2 | 2019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31003236077725 |
3 | 2018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911310002360777257 |
4 | 2017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911310002360777257 |
5 | 2016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911310002360777257 |
6 | 2015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31003236077725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辽0123执528号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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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23执52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烁晨网业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沈阳烁晨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原告沈阳烁晨网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康平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沈阳烁晨网业有限公司预交的4,54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23民初20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17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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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1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好事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好事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03民初86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皖0304执2号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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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304执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532715元的范围内对原告M某某承担给付工程款2517518元的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向原告M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70元,减半收取13685元,由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99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2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04民初1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822执1723号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4-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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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陕0822执1723号 | ||||
省份 | 陕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陕0822民初1339号 | ||||
执行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822民初13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鲁1521执566号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2024-02-22 | 2024-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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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521执56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岳阳市恒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鲁152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岳阳市恒一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54元,减半收取为4227元,由申请人负担。后申请人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5民终3076号终审判决,判决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3)鲁152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岳阳市恒一电气有限公司票据款476927.60元及利息(以476927.6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谷县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5民终30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779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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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77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判决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03民初83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10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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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1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02民初4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0407执84号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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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407执8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河北汇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金按200000元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汇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4元,保全费1538元均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407民初3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皖0304执3521号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3-12-12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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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304执352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6431133.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1日计算至2023年2月3日;以11796549.9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2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634583.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向原告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蚌埠荣盛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工程款还款担保协议》中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给付的60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欠款26431133.65元范围内对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案涉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739元,由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615元,由原告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12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10元,由原告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304民初44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191执3917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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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91执391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102,300.00元及其他费用。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91民初29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191执3903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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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91执390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101,150.00元及其他费用。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91民初28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681执3830号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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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681执383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681民初36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5590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2024-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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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91执559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代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代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91民初98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58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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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5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远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保定市满城区金路水泥粉磨站款项1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2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保定市金路水泥粉磨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远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保定市满城区金路水泥粉磨站款项1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2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保定市金路水泥粉磨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58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皖0304执3215号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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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304执321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2333945.67元及逾期利息(以2333945.6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向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48元,减半收取13474元,由被告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35元,由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04民初1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17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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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17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原告四川迈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四川迈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证据名称:混凝土分包协议、施工现场视频、结算单、汇票转让协议。证明目的:的匠公司与四川迈豪公司系分包合同关系,基于该法律关系,四川迈豪公司取得案涉票据的所有权。 一审法院枉顾客观事实,违反票据无因性的原则和票据法的法律规定包庇被上诉人,增加了上诉人的诉累。 证据二证据名称:(2022)冀10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2022)冀10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该两份判决为中院出具的生效判决,该判决中作为票据持有人的廊坊市蓝奥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了“接收单”就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而本案中,案涉票据持有人四川迈豪公司不仅提供了《混凝土分包协议》,上手南京的匠公司的证明等材料,仍被一审法院认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草率。为做到同案同判。从案例中看,本案票据持有人对比案例中的持票人蓝奥公司更具有证据优势,显然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质证意见: 1.对证据电子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上诉人提交的2段视频不能反应时间、地点以及实际施工人,无法证明该视频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2.对合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第一,上诉人提交的南京的匠公司与中建一局公司签订的合同印章部分与上诉人提交的四川迈豪公司与南京的匠公司的合同印章完全不同,因此不认可两份合同的真实性。第二,即使南京的匠公司与中建一局公司确实存在劳务关系,该合同也不能证明上诉人与前手之间存在交易关系,此外,南京的匠公司与中建一局公司的《主体结构劳务合同》第13.2条(该合同第37页)约定该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南京的匠公司也在《承诺函》(该合同附件六)中承诺“承接的工程不转包、不挂靠”。因此,即使真的存在转包的情况,也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第三,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与前手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具有关联交易,因抵扣账款受让票据,后其提交的合同为主观证据,上诉人没有提交发票、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据从客观上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因此,上诉人无法在合理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其受让票据的合法性基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此外,根据工商信息显示,上诉人的前手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而上诉人作为建设公司,应当是由建筑劳务公司为其提供劳务服务,而上诉人本次提交的合同内容是由四川迈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相应劳务服务,明显有违常理及一般交易习惯,结合两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且未提交任何客观上的证据予以证明基础交易关系的真实性,因此,其合同极有可能为伪造。 3.对上诉人提交的(2022)冀10民初1736号、(2022)冀10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首先,该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本案事实毫无关联,因此不存在待证事实,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不具有证据这个,不应当以证据的形式提交。其次,因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本案中还存在上诉人提交的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问题,以及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主张的与前手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因抵扣账款收受票据(详见一审庭审笔录),而在二审中又主张其系基于合同关系取得票据,而存在反言的情况,因此,上诉人提交的2份民事判决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阐述,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混凝土分包协议、施工现场视频、结算单、汇票转让协议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上诉人与其前手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即上诉人系合法取得涉案票据。涉案票据背书连续,记载事项完整,且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故上诉人享有票据权利。被上诉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前手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综上所述,四川迈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冀1091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上诉人四川迈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7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进行计算,自汇票到期日2022年8月5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上诉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上诉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终4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京0114执10753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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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14执10753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02,052.00 元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金融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京74民终11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9026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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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902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许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民终74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苏0302执2945号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4-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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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302执2945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徐州文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八方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2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徐州文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302民初41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3执7336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4-0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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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3执733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3民初7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681执3435号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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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681执343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681民初47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822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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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82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尚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石家庄天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尚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213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822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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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822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尚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石家庄天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14305.25元及利息(以114305.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5元、保全费1092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尚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213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821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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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82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尚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石家庄天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尚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213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02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2024-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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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02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德金泽商砼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军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58845.59元及利息(以158845.59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8.46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德金泽商砼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19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902执3589号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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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902执358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生效文书 | ||||
执行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9民终32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80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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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8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保定市满城区金路水泥粉磨站款项2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2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保定市满城区金路水泥粉磨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6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5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78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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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保定市满城区金路水泥粉磨站票据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2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保定市满城区金路水泥粉磨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58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79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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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437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保定市满城区金路水泥粉磨站票据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3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保定市满城区金路水泥粉磨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保定市满城区金路水泥粉磨站票据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3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保定市满城区金路水泥粉磨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58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3548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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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35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原告配合被告办理退网签手续。 二、原告W某某于2023年5月11日前向被告售楼处交回《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和收据原件,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网签撤销后两个月内退还原告香蒲屿一期综合体S6号楼-2066室购房款113210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322.1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4诉前调书3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2072执9404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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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2072执940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38611932】。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好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诚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易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0000元作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2072民初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73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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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87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2元,保全费3,062元,合计7,504元,由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03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京0106执12485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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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06执12485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Z某某支付劳务费100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京0106民初68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24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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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2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恒增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元;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恒增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票据款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天津市恒增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7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93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85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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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8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9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85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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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85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沈阳中裕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给付原告支出的财产保全费107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0.19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18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86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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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86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南通硕匠装饰工程 有 限 公 司 商 票 款 20 万 元 ( 票 据 号 码 :2*-*-*-*10729988808698),此款于 2023 年 8 月 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南通硕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 2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7%的标准, 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如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票据款本息,则同意额外向南通硕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补足自票据到期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利息。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11395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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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11395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00000元及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申请人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案件受理费3450元。 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01民终45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89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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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89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邢台市闽泰贸易有限公司案涉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23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89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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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8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南京宝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总额269025元(票据号码及金额分别为:2*-*-*-*10922032247497、金额 10 万元,2*-*-*-*10922032247489、金额 10 万元,2*-*-*-*10922032247552、金额69025元),此款于2023年9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南京宝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以2690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付款前南京宝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须配合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四、如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票据款本息,则同意额外给付南京宝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89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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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89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K某某因房屋返水所造成的损失13364元及原告为此支出的鉴定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8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4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89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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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8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M某某、L某某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退还原告M某某、L某某已付购房款365,992.5元及利息(以18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参照LPR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3,394.94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9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73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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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87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荣尚科技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5元,保全费3,925元,合计9,230元,由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荣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420元,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单独负担1,8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03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86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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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8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6.62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3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92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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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9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世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941938.42元及自2022年8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世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险费3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6609.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09.69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2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608执1485号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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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8执148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票据款1587902.51元并以1587902.51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清偿之日完毕。截止2023年6月20日利息为92694.43元,本息合计1680596.94元。 诉讼费9546元,保全费5000元予以执行。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8民初51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86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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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86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退还L某某购房款255368元;二、L某某的收款信息如下:户名:L某某,账号:*-*-*-*571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三、L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85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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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85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418233元及利息(以418233元为基数,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6.7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19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784执3303号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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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784执330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贵港市金和木业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30日前分别向原告贵港市金和木业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余款200000元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以上款项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贵港市金和木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贵港石羊塘支行,账号:45001753747050700687)。 二、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付款,则原告贵港市金和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若被告任何一期逾期或不足额付款,则原告有权就实欠款项数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票据款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贵港市金和木业有限公司需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款项支付前,配合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票据进行线上销票及线下结算(线下结算并不代表票据款项实际支付)。如原告未配合,则被告有权顺延支付上述款项。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原告已预交),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能按本协议的约定付款,则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贵港市金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的约定付款,则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4民初17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1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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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市建新水暖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汇票金额150万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3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26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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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326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石家庄伟润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项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22日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伟润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9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4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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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退还C某某因购买廊坊市广阳区四季花语第6-1号楼1单元1层120号房屋交付的购房款390012元,此款于2022年8月25日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9月25日前支付190012元(付款信息如下:户名:C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卡号:*-*-*-*5440);二、如果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应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支付C某某自2021年9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三、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4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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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4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南京润徕顺贸易有限公司商票总额724163.48元(票据号码及金额分别为:2*-*-*-*10715975354744 、 100000 元 ,2*-*-*-*10722980784110 、 359550 元 ,2*-*-*-*10722980784101、264613.48元),此款于2023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付款前南京润徕顺贸易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724163.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支付南京润徕顺贸易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如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票据款本息,则额外给付南京润徕顺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2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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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40000元;二、原告Y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三、原告Y某某承诺对本案件处理的任何信息保密,不通过任何形式向其他业主透露有关信息;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2.7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3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3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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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3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营金森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金森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4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4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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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青岛车安科技有限公司商票款 5 万元(票据号码为:2*-*-*-*01124777074960),此款于202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青岛车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此笔款项与票据款一并支付;三、如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票据款本息,则同意额外给付青岛车安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3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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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河北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票据款308703.56元及自2022年8月9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LPR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9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1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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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1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盐山东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欠款100000元及自2022年9月14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参照LPR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9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6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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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14945859.28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提示付款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093062.72元自2021年12月8日起计息,8905600元自2022年1月24日起计息,4947196.56元自2022年1月28日起计息; 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于履行票据款及利息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925.47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5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4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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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4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青岛屹克领航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商票款5万元(票据号码为:2*-*-*-*01112768207514),此款于202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青岛屹克领航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此笔款项与票据款一并支付;三、如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票据款本息,则同意额外给付青岛屹克领航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4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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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4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济南诺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票款5万元(票据号码为:2*-*-*-*01112768207442),此款于202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济南诺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此笔款项与票据款一并支付;三、如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票据款本息,则同意额外给付济南诺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1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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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G某某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G某某房屋首付款771821元及贷款利息843635.31元、地下室款13904元,合计1629360.3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二项内容履行给付义务,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G某某自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至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629360.31元为基数,参照LPR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北京万拓金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原告G某某参团费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五、被告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G某某参团费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六、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0002.12元,由被告北京万拓金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177.62元,由被告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77.62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646.88元,此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91民初13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4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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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青岛金源祥瑞工贸有限公司商票款5万元(票据号码为:2*-*-*-*01116770141933),此款于202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青岛金源祥瑞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此笔款项与票据款一并支付;三、如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票据款本息,则同意额外给付青岛金源祥瑞工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76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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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7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民初28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73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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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87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荣尚科技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42,166.13元及利息(以542,166.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4,958元及利息(以304,9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82元,保全费4,802元,合计10,984元,由天津荣尚科技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共同负担7,842元,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单独负担3,1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04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0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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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河北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票据款564516.8元及违约金(分段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至付清之日;以64516.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2日至付清之日;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至付清之日;均按LPR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722.58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6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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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奥克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奥克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152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奥克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0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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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河北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票据款544938.08元及自2022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LPR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624.69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限有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0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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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0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济南鲁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济南兴和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自2022年9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济南鲁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济南兴和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保函费2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2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42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济南鲁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6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2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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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信阳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厦门成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及自2022年3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厦门成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458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信阳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40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5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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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千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涉票据款290万元及利息(以29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保全费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1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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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山东奇川建材有限公司八张商业承兑汇票款本金852187.26元(票据号码及金额分别为:2*-*-*-*10202845380884、金额10万元,2*-*-*-*10202845380876、金额 10 万元,2*-*-*-*10202845380841、金额112475.86元,2*-*-*-*10202845383903、金额139711.4元,2*-*-*-*10202845383874、金额 10 万元,2*-*-*-*10202845381045、金额 10 万元,2*-*-*-*10202845380948、金额 10 万元,2*-*-*-*10202845381029、金额10万元),此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山东奇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以852187.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如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票据款本息,则应当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山东奇川建材有限公司补足自票据到期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的资金利息。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6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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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6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按LPR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1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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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华宇隆盛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1020284539335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华宇隆盛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损失2020元。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华宇隆盛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1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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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01204788326010”“2*-*-*-*01204788325863”“2*-*-*-*0120478832632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43653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14365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损失5000元。 案件受理费17728.78元,减半收取8864.39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1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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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支付原告南京福克斯商贸有限公司(户名:南京福克斯商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8745,银行行号:102301000116)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206852991648,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28日)票据金额20万元;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支付原告南京福克斯商贸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4.7%计算);三、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前三日,原告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向原告支付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原告有权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剩余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除要向原告支付剩余未支付的款项及利息损失外,还要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2150元、保全费损失1570元;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6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2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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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8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均参照LPR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05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6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9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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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分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衡水强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4555518.71元及利息(以4555518.71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2年8月20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分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强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衡水强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622.07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分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5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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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明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案涉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保全费损失1536.84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75.26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2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1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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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10309871110939”“2*-*-*-*10309871110955”“2*-*-*-*1030987111112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0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 14 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95元,减半收取计7147.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3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1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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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共计1399818.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39981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保全费损失5000元。 案件受理费17443.38元,减半收取计8721.69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4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1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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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山东奇川建材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本金40万元(票据号码及金额分别为:2*-*-*-*10512920860191、金额 20 万元,2*-*-*-*10512920860046、金额20万元),此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山东奇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如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票据款本息,则应当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山东奇川建材有限公司补足自票据到期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的资金利息。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1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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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涉7张汇票票据金额7174558.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174558.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1102205779368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935099.6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35099.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损失5000元。 案件受理费68602.6元,减半收取计34301.3元, 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3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1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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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票号2*-*-*-*10106815160464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票号2*-*-*-*10112819270437、2*-*-*-*10112819270365、2*-*-*-*10115823145775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共计979073.1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79073.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票号2*-*-*-*10118824454578、2*-*-*-*10122830488087、2*-*-*-*1012283048388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225666.6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25666.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票号2*-*-*-*10407894040008、2*-*-*-*10407894039979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694155.0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94155.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损失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179.78元,减半收取计15089.89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2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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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2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德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票据款229538.38元及自2021年11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428.2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348.2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40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64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6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世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亿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盛新天德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世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亿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97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4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17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山东省汇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原告名下账 户信息为: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济南未来城分理处,账号为 15117501040003755)票据款 200,000 元及自 2022 年 3 月 8 日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年利率 4.7%的标准计 算)。 二、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 足额履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另应给付原告山 东省汇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其他费用 2,150 元;原告山东 省汇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三、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别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 2,150 元,由原告山东省汇齐再生资源 回收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6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6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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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Y某某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L某某、Y某某已付购房款1225073元及违约金12250.73元,合计1237323.7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L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7967.96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3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5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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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5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河南宏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款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河南宏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宏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3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902执3672号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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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902执367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生效文书 | ||||
执行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9民终32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902执3596号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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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902执359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生效文书 | ||||
执行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9民终32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1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15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山东奇川建材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本金10万元(票据号码:2*-*-*-*10524929683680),此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山东奇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如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票据款本息,则应当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山东奇川建材有限公司补足自票据到期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的资金利息。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4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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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4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洛阳京威商贸有限公司商票总额20万元(票据号码及金额分别为:2*-*-*-*10615948493679 、 10 万 元 ,2*-*-*-*10615948496697、10万元),此款于2023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支付洛阳京威商贸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如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票据款本息,则额外给付洛阳京威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6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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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6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乐清市荣成机电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6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6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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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欧伯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20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4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6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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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栾城区聚邦建材销售处票据款75万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分别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二、驳回原告栾城区聚邦建材销售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3.99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18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6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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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6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267243.85元及利息(以267243.85元为基数,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4.33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2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2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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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2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易尔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廊坊百顺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庐江县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案涉票据的票面金额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给付原告保全费损失10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易尔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廊坊百顺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2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8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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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威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共计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6.84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威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40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5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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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5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自2020年4月7日至交房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18641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68.14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7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7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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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7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廊坊市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廊坊市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2020元; 三、驳回原告廊坊市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7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恢17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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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恢1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南京诺固新材料有限公司承兑汇票金额15万元,此款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给付;二、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付款5日前,原告南京诺固新材料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涉案商票的线上提示付款和线下结算、销票手续,并提供涉案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如原告南京诺固新材料有限公司延期办理,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970元,由原告南京诺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四、原告南京诺固新材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五、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原告南京诺固新材料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给付剩余汇票金额外,还应以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南京诺固新材料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给付原告南京诺固新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970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9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4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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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北美枫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2279471.62元及自2022年1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2770.91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6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9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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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随州市鸿泽石业有限公司商票总额10万元,此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付款前原告随州市鸿泽石业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随州市鸿泽石业有限公司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支付票据款本息,则同意额外支付原告随州市鸿泽石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随州市鸿泽石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书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8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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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8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惠州宏丰手袋实业有限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惠州宏丰手袋实业有限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费3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10.14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6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6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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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盈升仕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50万元自2022年3月10日起计算、100万元自2022年4月5日起计算、100万元自2022年4月15日起计算、50万元自2022年4月30日起计算,均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于给付第一判项债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9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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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石家庄市恒信达机电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4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9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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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和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343142.82元及利息(以343142.82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3.57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0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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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江阴市付友建筑五金材料有限公司商票总额30万元,此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江阴市付友建筑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支付票据款本息,则同意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江阴市付友建筑五金材料有限公司自票据到期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利息;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江阴市付友建筑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五、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江阴市付友建筑五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费损失2900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书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26执213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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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6执21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文安县大正木业有限公司、香河中天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文安县千丰木业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款200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的1.5倍标准,从2022年8月3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 150元,保全费1 570元,由文安县大正木业有限公司、香河中天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6民初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26执214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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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6执214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文安县大正木业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文安县千丰木业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款1 270 455.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1.5倍标准,从2022年8月27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以270 455.8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1.5倍标准,从2022年10月1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 117.05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文安县大正木业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6民初1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9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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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德州汇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商票款总额42217.67元,此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德州汇阳太阳能有限公司支付以42217.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支付票据款本息,则应当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德州汇阳太阳能有限公司补足自票据到期日(2022年3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的利息并赔偿诉讼费损失427.72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7.72元,由原告德州汇阳太阳能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书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9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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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山东龙润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票据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支出的财产保全费3270元、保函费800元由被告实际承担,于履行票据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7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608执1457号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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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8执145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贵院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 请求贵院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8民初352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305执2031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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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5执203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宇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镒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同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矿汇票金额500000元。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宇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镒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同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三、驳回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申请费3770元,均由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宇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镒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同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5民初108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8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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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113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09.4元,由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2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7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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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7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天津贝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天津贝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1523.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5.44元,由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7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2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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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支付原告阿迪诺克润滑油(唐山)有限公司[户名:阿迪诺克润滑油(唐山)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民生银行唐山吉祥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号:15891250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129841724902,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24日)票据金额895155元;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支付原告阿迪诺克润滑油(唐山)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89515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计算);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被告剩余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除支付剩余未支付的款项及约定的利息损失外,还要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6425.92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票据到期日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8月31日,以8951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4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5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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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元建筑器材租赁站票据款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元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2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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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峰康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标准计算)。二、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给付票据款本息,则需再支付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及其他费用1150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7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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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7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廊坊工艺木业有限公司商票总额200万元(票据号码及金额分别为:2*-*-*-*10122830483857 、 40 万 元 ,2*-*-*-*10122830483808 、 60 万 元 ,2*-*-*-*10119825740273、100万元),此款于202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支付廊坊工艺木业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如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票据款本息,则同意额外给付廊坊工艺木业有限公司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利息。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10638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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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106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18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3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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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广州景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568117.26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支出的保全费3370.38元、保全保险费800元,由二被告承担,于履行票据款及利息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3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2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307执3946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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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7执394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票据款27万元;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7民初107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9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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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9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冠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济南千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涉票据款1368270.96元及利息(以1368270.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保全费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57.22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冠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5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8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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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8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中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7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5.55元、保全费2036.96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2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9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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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冠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济南千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涉票据款7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保全费损失427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冠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5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8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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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吉林诺德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商票总额10万元(票据号码:2*-*-*-*01130784526885),此款于2022年10月31日(含当日)前支付完毕。付款前吉林诺德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结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二、如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则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支付吉林诺德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三、吉林诺德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4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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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港颖实业有限公司案涉票据款3563437.32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63437.3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保全费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港颖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653.7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6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4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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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退还Z某某因购买廊坊市安次区四季花语第6-2号楼1单元4层428号房屋交付的购房款186414元,此款于2023年4月30日前退还;二、Z某某的收款信息如下:户名:Z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住房城建支行,卡号:6236680210001742069;三、Z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4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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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4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港颖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400000元及自2022年6月20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LPR的标准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为36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3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4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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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国冰板材厂约定票据金额4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9日起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2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4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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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唐山恒旺木业有限公司商票总额10万元(票据号码:2*-*-*-*10514922875554),此款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含当日)支付完毕。付款前唐山恒旺木业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结算手续;二、唐山恒旺木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4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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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艾家电气有限公司案涉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3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4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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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上海中顾实业有限公司商票总额 54442.93 元(票据号码:2*-*-*-*10723982084853),此款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含当日)支付完毕。付款前上海中顾实业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结算手续;二、上海中顾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9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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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支付原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靓洁化妆品店(户名: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靓洁化妆品店,开户银行:山东农村信用联合社,账号:2840051484205000011001,银行行号:402471000156)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823005943741,汇票到期日2022年2月23日)票据金额20万元;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支付原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靓洁化妆品店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三、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前三日,原告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向原告支付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原告有权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剩余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除支付剩余未支付的款项及约定的利息损失外,还要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2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票据到期日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9月29日,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0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0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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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德祺物资有限公司欠款2289236.6元及自2022年8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2754.5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2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0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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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0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宏丰物资有限公司欠款200000元及自2022年8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187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8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2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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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2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2716115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54.91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5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1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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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廊坊百顺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青岛盛丰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案涉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2年1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保全费损失3,02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廊坊百顺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青岛盛丰恒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7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9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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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冰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票款253846.9元及利息(以25384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票据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内容履行,则另行给付原告张家口冰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元。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内容履行,原告张家口冰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金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全部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要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6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1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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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1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宜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550000元及自2022年7月27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LPR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票据款135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937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2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2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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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聊城市滨河制冷家电有限公司的汇票金额25万元,扣除被告于2022年8月18日已向原告支付的2万元,尚欠23万元,被告承诺于202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同时给付原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4.7%的标准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未按前款约定履行,被告同意给付原告自票据到期日(以票据记载为准)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1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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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振轩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自2022年7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3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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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上海优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商票总额60万元,此款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付款前原告上海优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二、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付款,则原告上海优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票据款60万元、诉讼费4933.68元,扣除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余额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还款部分按诉讼费、利息、票据款顺序扣减),同时从2021年11月23日起,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以票据款60万元扣除已清偿部分的余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上海优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上海优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指定以下账号为收款账号,户名:上海优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杜行支行,账号:32435808080050041;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3.68元,由原告上海优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4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1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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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1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兴隆县慧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及自2021年11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兴隆县慧发商贸有限公司保函费1645.28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3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4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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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廊坊福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票总额139827.49元(票据号码:2*-*-*-*01229809967856),此款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7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69827.49元。付款前廊坊福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结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0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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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0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众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案涉汇票金额2112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票据到期日2022年1月1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32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票据到期日2022年3月1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20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票据到期日2022年3月3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票据到期日2022年4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60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票据到期日2022年4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票据到期日2022年5月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清偿日2022年7月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保全费损失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067.48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4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3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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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洛阳市吉利区龙鑫商贸行商票总额160万元(票据号码及金额分别为:2*-*-*-*10205852758715 、 50 万 元 ,2*-*-*-*10205852772475 、 50 万 元 ,2*-*-*-*10202845365647、60万元),此款于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付款前洛阳市吉利区龙鑫商贸行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1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的标准,支付洛阳市吉利区龙鑫商贸行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如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票据款本息,则同意额外给付洛阳市吉利区龙鑫商贸行以160万元为基数,按照票据到期日当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商票到期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利息。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8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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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8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莱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案涉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33.3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7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9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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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新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4.39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7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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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重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案涉汇票金额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2年1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16.19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8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7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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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7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659226.36元及利息(以3290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5日至付清之日,按LPR的标准计算;以330154.3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至付清之日,按LPR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234.43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7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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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7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633712.52元及利息(以346966.3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至付清之日,按LPR的标准计算;以286746.1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5日至付清之日,按LPR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073.84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1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608执927号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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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8执9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廊坊锦标建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廊坊锦标建材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金额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8民初305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608执545号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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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8执54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神雕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神雕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支付至清偿完毕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8民初2968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6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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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裕沣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0元及自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5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6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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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裕沣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0元及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5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26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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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2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716362.40元并支付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1、以1857644.4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793286.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以198321.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以149368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以37342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9日起就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损失5000元。 案件受理费44570.90元,减半收取计22285.4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0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2560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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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256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关于香蒲园 S6 号商业楼 3104 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 二、原告Z某某于 2022 年 11 月 5 日前到荣盛白鹭岛售楼处 的退房受理窗口向被告交回 90406 元购房款收据及 60000 元营 运保证金收据,并填写退房申请书。 三、原告Z某某于交回收据及填写退房申请书后三个月内配 合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网签合 同相关手续,具体时间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 知为准。 四、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解除涉案房屋网 签合同后一个月内退还原告购房款 90406 元。 五、第三人廊坊市盛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解除涉案房屋 网签合同后两个月内退还原告营运保证金 60000 元。 六、若原告Z某某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荣盛房地 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廊坊市盛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 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如数向原告退款,原告可自申请执行之日起 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3 — — 4 — (LPR)的 2 倍向被告及第三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可 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原告与 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814.06 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诉前调书132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92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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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92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万势鑫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裁定如下: 准许姑苏区易紧扣机电五金商行撤回对被告河北万势鑫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D某某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万势鑫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3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7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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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上海垦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票总额50万元,此款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付款前原告上海垦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原告上海垦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上海垦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前述付款约定,除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赔偿原告上海垦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以及4400元诉讼费损失。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3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335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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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33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盛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峰康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温润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票面款项100000元;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盛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峰康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温润商贸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对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天津温润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盛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峰康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195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2477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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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247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的关于香蒲园 S6 号商业楼 4305 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 二、原告L某某于 2022 年 11 月 5 日前到荣盛白鹭岛售楼 处的退房受理窗口向被告交回 86000 元购房款收据及 57000 元 营运保证金收据,并填写退房申请书。 三、原告L某某于交回收据及填写退房申请书后三个月内 配合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网签 合同相关手续,具体时间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为准。 四、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解除涉案房屋网 签合同后一个月内退还原告购房款 86000 元。 五、第三人廊坊市盛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解除涉案房屋 网签合同后两个月内退还原告营运保证金 57000 元。 六、若原告L某某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荣盛房 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廊坊市盛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如数向原告退款,原告可自申请执行之日 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 2 倍向被告及第三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可 — 3 — — 4 — 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原告与 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40 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诉前调书127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2502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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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250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J某某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的关于香蒲园 S6 号商业楼 S6—5003 号房屋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 二、原告J某某于 2022 年 11 月 5 日前到荣盛白鹭岛售楼 处的退房受理窗口向被告交回 93616 元购房款收据并填写退房 申请书;第三人廊坊市盛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撤销网签后的 两个月内给付保证金 6.1 万元。 三、原告J某某于交回收据及填写退房申请书后三个月内 配合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网签 合同相关手续,具体时间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为准。 四、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解除涉案房屋网 签合同后一个月内退还原告J某某购房款 93616 元。 五、若原告J某某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荣盛房 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如数向原告退款, 原告可自申请执行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2 倍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 金,且原告可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 告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70.20 元,由原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诉前调书121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1731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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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173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前退还原告T某某购房款88952元。 二、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如数向原告退款,原告可自申请执行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可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原告与本案被告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52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诉前调书1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1103执970号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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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103执97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赋予法律文书强制效力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103民初10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04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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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04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案涉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2年1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保全费损失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7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03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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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0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汇票金额3702343元及利息(以3242142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60201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给付原告保全费损失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09.37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6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04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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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0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案涉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2年1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保全费损失3,02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96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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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9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秦皇岛市兴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秦皇岛市兴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费3020元; 三、驳回原告秦皇岛市兴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7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04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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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0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汇恩特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涉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99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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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9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汇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787215.38元及利息(以518706.12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日;以268509.26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 二、驳回原告河北汇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9.62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1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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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450124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37.56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0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1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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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四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2105878.2元及利息(以2105878.2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四建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四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23.51元,由原告湖南四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673.5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5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2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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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2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冠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四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冠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四建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四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冠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5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90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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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9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对被告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于贺群银行存款394880.43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05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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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05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恒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案涉票据的票面金额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00元,由被告秦皇岛恒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3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1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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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86901元,第三人荣程(天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W某某参团费15000元,并分别以各自应退金额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退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8.02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3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1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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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12509.50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34.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0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05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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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0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家居有限公司、荣盛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徐州玖泽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荣盛家居有限公司、荣盛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8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9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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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汇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720000元及利息(以720000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日);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汇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4184.68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汇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64.68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6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9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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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9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标龙建筑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10115元及利息(以210115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9.61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标龙建筑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2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0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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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汇票金额合计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60万元及利息的给付由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3052元,合计8052元;其中1610.40元的给付,由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07.73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中3121.54元由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5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03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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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0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鑫润模板厂案涉票据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9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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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汇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日);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汇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3064.92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汇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4.92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6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2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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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2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华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案涉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0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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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朗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3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支出的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承担,于履行票据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7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7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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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协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汇票金额516777.92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以516777.9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保全费损失3103.8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83.9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4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恢389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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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恢38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135656元。 二、第三人荣程(天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前退还原告参团费15000元。 三、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荣程(天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如数向原告退款,原告可自申请执行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向被告及第三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可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原告与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6.57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2705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4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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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4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378651元,此款于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 二、原告L某某的收款信息确认如下:收款人:L某某,银行卡号:*-*-*-*337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廊坊群安街分理处; 三、原告L某某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89.88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书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4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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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S某某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的《花语城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S某某车位款4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四、原告S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6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4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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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退还W某某因购买廊坊市安次区四季花语第6-2号楼1单元3层380号房屋交付的购房款221112元,此款于2023年4月15日前退还;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5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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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5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山高林租赁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45704.3元及利息(以145704.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7.04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946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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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9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84166元,于2022年12月29日前退还给原告。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二、第三人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参团费15000元,于2023年1月29日前退还给原告。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09元,由原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2704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5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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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山高林租赁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7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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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7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L某某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定如下: 申请人L某某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5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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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5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山高林租赁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94324.05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案件减半收取计3607.43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4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5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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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山高林租赁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5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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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5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山高林租赁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7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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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上海皖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商票总额10万元,此款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付款前原告上海皖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上海皖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票据金额、利息(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上海皖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皖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书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7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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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7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上海皖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商票总额20万元,此款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付款前原告上海皖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款项,原告上海皖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票据金额、利息(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上海皖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皖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书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90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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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9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佳龙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星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号2*-*-*-*1011982574033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95787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578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佳龙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星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财产保全费损失5000元。 案件受理费13378.7元,减半收取计6689.3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佳龙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9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4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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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555922元,并以55592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L某某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廊坊开发区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财产保全费3320元; 三、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9.61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1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7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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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7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6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二项中“则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更正为“则向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2273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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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22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8年5月9日原告Y某某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20180509002《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购房款1358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1358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被告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团购费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8.8元,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1.3元,被告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7.5元。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8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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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8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案涉票据金额20万元及利息; 二、若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前款约定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加付原告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2年9月1日按LPR利率计算利息,并给付原告诉讼费损失2150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2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7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北京中北江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北京中北江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费16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1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3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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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安诚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汇票金额5万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保全费损失5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0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5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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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5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愿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网签备案合同; 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退还原告L某某首付款486952元,原告于收款后10日内到贷款银行结清按揭贷款,并与被告共同办理解除网签备案手续,解除网签后3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579241元(按揭贷款47万元及已还利息109241元)。以上款项履行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如被告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支付以未付款为基数、按LPR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5149.09元,原告负担2574元,被告负担2575.09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原告收款账户:6*-*-*-*33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区西街汇富支行,户名:L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6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5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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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5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共同退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218,18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共同给付原告S某某财产保全费损失1,610.9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286.38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共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7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5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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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票据款350849.55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原告支出的财产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承担,于给付票据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1.37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7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5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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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5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票据款445285.54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原告支出的财产保全费2820元由被告承担,于给付票据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89.64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7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3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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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3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省科度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案涉票据款160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保全费损失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7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5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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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5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愿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网签备案合同; 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退还原告L某某首付款355487元,原告于收款后10日内到贷款银行结清按揭贷款,并与被告共同办理解除网签备案手续,解除网签后3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400919.44元(按揭贷款34万元及已还利息87919.44元。原告借用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82000元,截至起诉已偿还255000元,剩余27000元自此项退款中扣除,由被告代原告偿还)。以上款项履行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如被告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还应支付以未付款为基数、按LPR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4066.15元,原告负担2033元,被告负担2033.15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原告收款账户:6217857900001981934,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营业部,户名:L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6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3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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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3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蕊寒雅建筑器材租赁站票据款100000元及自2022年7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蕊寒雅建筑器材租赁站财产保全费损失1070元和保函保险费500元,合计157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蕊寒雅建筑器材租赁站票据款100000元及自2022年7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蕊寒雅建筑器材租赁站财产保全费损失1070元和保函保险费500元,合计157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蕊寒雅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3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宁0121执恢388号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8-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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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宁0121执恢38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054024元 | ||||
执行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21民初10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7793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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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77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273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辽0114执2409号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14执240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票据款304568.53元,诉讼费、保全费合计7820元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终25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1216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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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12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87903元。 二、第三人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退还原告参团费15000元。 三、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荣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如数向原告退款,原告可自申请执行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向被告及第三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可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原告与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9.03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2874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7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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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7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廊坊市润财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原告支出的财产保全费1520元亦由四被告连带承担给付责任,于支付票据款及利息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9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2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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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2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河北汇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5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3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支出的保全费1281.56元、保险费300元由二被告实际承担,于给付票据款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3.13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7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5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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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5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科博锐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600,000元及自2022年7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921.58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科博锐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8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4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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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号为2*-*-*-*0111777106947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68117.2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68117.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4.64元,减半收取计4742.32元,保全费3362.32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91民初25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4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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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户名: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账号:50663001040028637)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1228808011592,金额1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7日)票据金额100万元,同时原告于被告付款前三日须配合办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否则被告顺延付款期限。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上述未支付的款项外,还要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保全费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汇票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建 仿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104执2850号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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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04执285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济南龙风轩经贸有限公司、文安县益仁建材有限公司、石家庄华杼壹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康嘉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据金额10万元;二、被告济南龙风轩经贸有限公司、文安县益仁建材有限公司、石家庄华杼壹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康嘉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浙江康嘉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济南龙风轩经贸有限公司、文安县益仁建材有限公司、石家庄华杼壹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04民初98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7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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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7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廊坊市润财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2日起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原告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亦由二被告连带承担给付责任,于支付票据款及利息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9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4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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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户名: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账号:50663001040028637)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120827238884,金额1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01月17日)票据金额100万元,同时原告于被告付款前三日须配合办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否则被告顺延付款期限。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上述未支付的款项外,还要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保全费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汇票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建 仿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苏0312执1090号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3-03 | 2023-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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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312执1090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华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312民初9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皖0604执578号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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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604执57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冠栋五金有限公司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冠栋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604民初13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0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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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县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40万元及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7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1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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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山东鲁恒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524301.37元,此款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324301.37元; 二、原告山东鲁恒建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30.24元、保全费3150.24元,由原告山东鲁恒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四、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时间付款,需承担票据到期日次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同时原告山东鲁恒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再次违约责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原告山东鲁恒建材有限公司需在款项支付前配合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线上销票及线下结算,如原告山东鲁恒建材有限公司不配合,则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迟延支付相应款项,且不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6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7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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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7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市稳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廊坊市通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亦由三被告于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7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1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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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县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廊坊市同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县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7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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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7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金秋纸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廊坊市通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6起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原告支出的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三被告于履行前述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7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8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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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廊坊市霸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日); 二、驳回原告廊坊市霸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4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3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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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3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安县新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被告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实际交纳,被告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将该款项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5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8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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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8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阳县凯越建材站支付案涉汇票金额720274.01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720274.01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给付原告保全费损失422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1.37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6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3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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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汇票金额共计1321098.63元,并自每份汇票的到期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22年1月28日计算,429953.73元自2022年3月7日计算,138069.15元自2022年4月11日计算,322866.37元自2022年4月25日计算,314391.07元自2022年7月4日计算,15818.31元自2022年7月5日计算);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16.12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4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9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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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9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B某某房款244942元(收款银行账户户名:B某某,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西三环支行,账号为6214850115760578),此款分别于2023年1月15日前给付124942元;于2023年2月25日前给付120000元。 二、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别无任何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487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2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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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2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文安县益仁建材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安县新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被告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文安县益仁建材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文安县益仁建材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实际交纳,被告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文安县益仁建材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将该款项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5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3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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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3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汇票金额共计1180593.43元,并自每份汇票的到期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其中445280元自2022年1月24日计算,735313.43元自2022年2月28日计算);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10.52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4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6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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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临漳县良辰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及自2022年1月24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LPR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0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3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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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3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武汉中盛弘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0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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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1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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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泰安市泰西振兴实业总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3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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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郑州雷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商票总额15.975704万元,此款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8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7.975704万元。付款前原告郑州雷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原告郑州雷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7.57元,由原告郑州雷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5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7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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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7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W某某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3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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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3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六、荣盛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互邦公司支付给原告的票据本金支付至互邦公司,付款当日互邦公司配合荣盛公司办理票据的线下交易及销票手续;如逾期未支付,除向互邦公司支付票据本金外,另按LPR标准支付利息(自互邦公司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互邦公司有权就案涉本金及利息对荣盛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91民初25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0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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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3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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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2022)冀1091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中“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德州莱博德电器有限公司承担”更正为“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德州莱博德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四、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德州莱博德电器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还应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德州莱博德电器有限公司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5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1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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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乌兰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汇票金额110316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以11031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3.2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5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3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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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能睿机械设备厂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能睿机械设备厂财产保全费2047.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41.16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4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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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泛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保定市冀宁商贸有限公司商票总额30万元,此款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 裁定如下: (2022)冀1091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中“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保定市冀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更正为“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保定市冀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四、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保定市冀宁商贸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还应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保定市冀宁商贸有限公司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0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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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0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市金银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209821.4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市金银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费1569.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3.66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市金银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1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1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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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双滦区适保建筑材料经销部连带支付案涉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2年2月2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6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0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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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1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3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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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2022)冀1091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中“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和通盛建材经营部承担”更正为“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和通盛建材经营部承担;四、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和通盛建材经营部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2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52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相城区望亭镇翔发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4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4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河北技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商票总额30万元,此款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付款前原告河北技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一款项,原告河北技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票据金额、利息(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2月19日起至清偿日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河北技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河北技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书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3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5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德州市德城区金鑫达钢材销售处商票总额20万元,此款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付款前原告德州市德城区金鑫达钢材销售处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上述任一款项,应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支付原告德州市德城区金鑫达钢材销售处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德州市德城区金鑫达钢材销售处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德州市德城区金鑫达钢材销售处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书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4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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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京润徕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5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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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5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亳州市万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东营水农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9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6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4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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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4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欠付南京润徕顺贸易有限公司1张汇票金额50万元,此款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前支付;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608执492号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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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8执4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恺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1146030115 20211105 071981453)票面金额200,000元。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恺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票面金额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8民初253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608执491号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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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8执4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金秋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德凯船用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金秋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德凯船用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5月6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票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金秋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8民初284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608执493号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08执4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恺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1146030115 20211105 071981437)票面金额500,000元。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恺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票面金额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4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8民初254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608执913号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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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8执9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20000元及利息(以5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票据款520000元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500元,保全费342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8民初205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2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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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迅鹏商贸有限公司、霸州市芳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润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案涉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迅鹏商贸有限公司、霸州市芳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4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苏0507执1695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苏0507执1695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富犇供应链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人民币7294511.98元;并承担以5681172.5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613339.39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富犇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6580元,由原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555元(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94120)。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507民初67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902执2590号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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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902执25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生效文书 | ||||
执行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902民初21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2535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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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25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前退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 111474 元。 二、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 按期如数向原告退款,原告可自申请执行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2 倍向 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可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原告与 本案被告再无其他纠纷。 — 2 — — 3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04.74 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诉前调书135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902执2169号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902执216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生效文书 | ||||
执行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9民终4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6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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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6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廊坊市山高林租赁有限公司(户名:廊坊市山高林租赁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史务信用社,账号:3481*-*-*-*8)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122830481411,金额1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01月17日)票据金额100万元,同时原告于被告付款前三日须配合办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否则被告顺延付款期限。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上述未支付的款项外,还要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保全费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汇票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建 仿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7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47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班精匠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票据款314143元及利息(以314143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班精匠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217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鲁班精匠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6.07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7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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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7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廊坊市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2*-*-*-*10129841720950、2*-*-*-*10129841720909、2*-*-*-*1012984172089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共计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廊坊市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2*-*-*-*10129841720860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廊坊市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损失4670元; 四、驳回原告廊坊市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7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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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7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堂可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35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日);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堂可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2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0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6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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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户名: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账号:50663001040028637)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120827239029,金额1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01月17日)票据金额100万元,同时原告于被告付款前三日须配合办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否则被告顺延付款期限。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上述未支付的款项外,还要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保全费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汇票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建 仿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5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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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河北京宁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4.06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9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1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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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1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西藏华宇隆盛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票据款74104.31元及利息(以74104.31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西藏华宇隆盛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774.36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2.9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西藏华宇隆盛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7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2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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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2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西藏华宇隆盛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西藏华宇隆盛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1537.97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6.9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西藏华宇隆盛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7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4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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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4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灵寿县郭平矿产品加工厂商票总额10万元,此款于2022年7月31日前(含当日)支付完毕。付款前原告灵寿县郭平矿产品加工厂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原告灵寿县郭平矿产品加工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灵寿县郭平矿产品加工厂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0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4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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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定如下: 申请人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8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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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8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及自2021年11月8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参照LPR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必要费用11,82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523.08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2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6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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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退还原告Z某某已付购房款205002元及利息(以105002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参照LPR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187.51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7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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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7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山东龙润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至付清之日;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至付清之日,均参照LPR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山东龙润建材有限公司保函费5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2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7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7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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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汇票金额400万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4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1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6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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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邦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汇票金额20万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保全费损失1,569.3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4.5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9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2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8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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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7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9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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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Z某某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9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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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H某某(收款账户:户名H某某,开户行平安银行北京市石景山支行,账号6*-*-*-*067)购房款262739元,此款于2023年2月1日前给付。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一项内容履行,则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另给付原告H某某自2022年5月19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以262739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别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620.54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1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782执1042号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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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782执104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款项共计203674元 | ||||
执行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782民初56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3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8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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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3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湛江市搏信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思蓝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3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8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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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河南德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票总额10万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8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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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幺贰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60.08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6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6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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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6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王利建材有限公司(户名:济南王利建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电厂支行,账号:1173914000000011030,行号:313451007391)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819004158482 ,2*-*-*-*10819004158503)金额总计200000元,具体还款时间及相应金额如下:(1)2022年10月31日,支付人民币100000元;(2)2022年11月30日,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付款前,原告配合办理商票的线上销票(即原告在2022年10月25日前在票据系统上点击线下结算操作),同时,原告在2022年10月25日前将原告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以及由被告出具的要求原告签字盖章的线下交易说明邮寄至被告公司(邮寄地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张愿生收,联系方式13932665985)。如原告不配合上述义务,被告有权顺延支付上述款项至原告履行完毕。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济南王利检材有限公司承担。五、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全部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并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时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3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4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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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4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陕西鱼龙跃涂料有限公司商票总额20万元,此款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付款前原告陕西鱼龙跃涂料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第一笔款项,原告陕西鱼龙跃涂料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欠款; 三、原告陕西鱼龙跃涂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陕西鱼龙跃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陕西鱼龙跃涂料有限公司商票总额20万元,此款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付款前原告陕西鱼龙跃涂料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第一笔款项,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欠款; 三、原告陕西鱼龙跃涂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陕西鱼龙跃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8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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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香河中泰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0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保全费损失金额5000元。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香河中泰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0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损失金额5000元。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9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5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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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天津四海砼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商票总额30万元,此款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付款前天津四海砼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0.27元,由原告天津四海砼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 四、原告天津四海砼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五、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天津四海砼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4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5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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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5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河北振北贸易有限公司汇票金额合计25万元,并自每份汇票的到期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其中15万元自2022年4月22日计算,10万元自2022年7月21日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4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2363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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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20执236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50332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41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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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佛山市艾家电气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255805.78元,此款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0日前给付300000元,2022年12月20日前给付300000元,2023年1月20日前给付300000元,2023年2月20日前给付300000元,2023年3月20日前给付300000元,2023年4月20日前给付300000元,2023年5月20日前给付300000元,2023年6月20日前给付155805.78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5.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505.08元,由原告佛山市艾家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付款5日前,原告佛山市艾家电气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涉案商票的线上提示付款和线下结算、销票手续,并提供涉案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如原告佛山市艾家电气有限公司延期办理,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四、原告佛山市艾家电气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五、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原告佛山市艾家电气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除给付剩余汇票金额外,还应以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佛山市艾家电气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给付原告佛山市艾家电气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2505.08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511.60元(如原告佛山市艾家电气有限公司主张支付保全担保费需提供票据原件)。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4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0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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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华武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8310.88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华武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1.5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3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1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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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石家庄金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商票总额20万元,此款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付款前原告石家庄金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原告石家庄金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4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1200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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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12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香蒲屿S6号商业楼2222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Y某某于2022年8月31日前到荣盛白鹭岛售楼处的退房受理窗口向被告交回111474元购房款收据及15000元参团费收据,并填写退房申请书。 三、原告Y某某于交回收据及填写退房申请书后三个月内配合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解除涉案房屋网签合同相关手续,具体时间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为准。 四、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解除涉案房屋网签合同后一个月内退还原告购房款111474元。 五、第三人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解除涉案房屋网签合同后两个月内退还原告参团费15000元。 六、若原告Y某某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如数向原告退款,原告可自申请执行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向被告及第三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可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原告与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4.74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3988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1899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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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18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前退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194528元。 二、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如数向原告退款,原告可自申请执行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可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原告与本案被告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3.96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4727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豫0191执15136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3-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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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91执1513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119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26执42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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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6执4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款项1289200元。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6民初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鲁0983执3604号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2022-12-09 | 2023-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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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983执360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肥城市老城钰兴预制有限公司汇票款金额人民币10万元(票据号码为:2*-*-*-*01124777077154),于2022年10月31日前(含当日)一次性支付完毕;二、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则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自2021年1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45元由原告肥城市老城钰兴预制有限公司承担。双方纠纷以此解决,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由原告肥城市老城钰兴预制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983民初17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3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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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苏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684392.52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7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6执2938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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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6执293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03746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6民初6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9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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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杭州大恒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3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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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3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爬山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36234.52元及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LPR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爬山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421.76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91.76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爬山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36234.52元及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LPR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爬山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421.76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91.76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7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5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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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5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邯郸开发区东洲贸易有限公司商票总额10万元,此款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付款前原告邯郸开发区东洲贸易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则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支付原告邯郸开发区东洲贸易有限公司自票据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并赔偿诉讼费损失1150元。且原告邯郸开发区东洲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邯郸开发区东洲贸易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邯郸开发区东洲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书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9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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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台前县天府粮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1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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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1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2047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88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5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1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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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退还G某某、G某某因购买廊坊市安次区四季花语第6-2号楼1单元1层3131号房屋交付的购房款111688元,此款于2022年10月30日前退还;收款信息如下:户名:G某某,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卡号:*-*-*-*7;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5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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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香河东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香河东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2070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5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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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香河前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香河前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2070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9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5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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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廊坊永宇利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票总额10万元,此款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完毕。付款前原告廊坊永宇利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原告廊坊永宇利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廊坊永宇利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3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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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镇江林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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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青岛蜕变天使美容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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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深圳市锦钰顺实业有限公司商票总额37.923462万元,此款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7.923462万元。付款前原告深圳市锦钰顺实业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一款项,原告深圳市锦钰顺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票据金额、利息(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清偿日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深圳市锦钰顺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43.84元,由原告深圳市锦钰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书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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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镇江云和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3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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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户名: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账号:50663001040028637)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526933075072,金额3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22日)票据金额30万元,同时原告于被告付款前三日须配合办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否则被告顺延付款期限。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上述未支付的款项外,还要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保全费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汇票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1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荣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3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2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户名: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账号:50663001040028637)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票据号码2*-*-*-*10918031190029,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19日; 2. 票据号码2*-*-*-*10918031190012,金额100000元 ,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19日; 3. 票据号码2*-*-*-*10918031190004,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19日; 4. 票据号码2*-*-*-*10918031189983,金额2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19日)票据金额总计50万元,同时原告于被告付款前三日须配合办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否则被告顺延付款期限。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上述未支付的款项外,还要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保全费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汇票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3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2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廊坊市山高林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21841.66元及自2022年4月12日起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支出的财产保全费4129.21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于给付第一判项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1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3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23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廊坊市山高林租赁有限公司(户名:廊坊市山高林租赁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史务信用社,账号:3481*-*-*-*8)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票据号码2*-*-*-*01120774490315,金额5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15日; 2. 票据号码2*-*-*-*01120774490331,金额50000元 ,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15日; 3. 票据号码2*-*-*-*01222801214109,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0日; 4. 票据号码2*-*-*-*01222801214125,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0日; 5. 票据号码2*-*-*-*01222801214133,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0日; 6. 票据号码2*-*-*-*01222801214141,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0日; 7. 票据号码2*-*-*-*01222801214416,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0日; 8. 票据号码2*-*-*-*10108816968188,金额5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01月03日)票据金额总计65万元,同时原告于被告付款前三日须配合办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否则被告顺延付款期限。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上述未支付的款项外,还要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保全费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汇票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50元,由原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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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广州顽石能源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定如下: 申请人广州顽石能源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1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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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商票总额10万元,此款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付款前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线下结清票据的相应手续,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在票据系统清算手续办结后48小时内支付相应票据款; 二、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5.67元,由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5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8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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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884927.71元及利息(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94.49元,减半收取计26497.2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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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J某某、L某某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8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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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426686.52元; 二、被告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4426686.52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支付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利息; 三、被告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13.49元,减半收取计21106.75元,由被告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0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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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户名: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账号:50663001040028637)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720978357775,金额5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01月17日)票据金额50万元,同时原告于被告付款前三日须配合办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否则被告顺延付款期限。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上述未支付的款项外,还要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保全费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汇票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建 仿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1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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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商票总额10万元,此款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付款前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线下结清票据的相应手续,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在票据系统清算手续办结后48小时内支付相应票据款; 二、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2.49元,由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5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0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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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廊坊市山高林租赁有限公司(户名:廊坊市山高林租赁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史务信用社,账号:3481*-*-*-*8)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票据号码2*-*-*-*01228808241782,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7日; 2. 票据号码2*-*-*-*01228808241799,金额100000元 ,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7日; 3. 票据号码2*-*-*-*01228808241811,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7日; 4. 票据号码2*-*-*-*01228808241820,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7日; 5. 票据号码2*-*-*-*01228808241838,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7日)票据金额总计50万元,同时原告于被告付款前三日须配合办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否则被告顺延付款期限。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上述未支付的款项外,还要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保全费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汇票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建 仿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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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瑞岚物资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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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7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廊坊市鑫材商贸有限公司商票总额59.579773万元,此款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9.579773万元。付款前原告廊坊市鑫材商贸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被告廊坊市普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X某某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市普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X某某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廊坊市鑫材商贸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市普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X某某应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未付金额向对应的票据到期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先支付的款项视为支付先到期的票据); 四、原告廊坊市鑫材商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78.99元,由原告廊坊市鑫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六、原告廊坊市鑫材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信息如下:名称:廊坊市鑫材商贸有限公司、税号:91131002067048463N、地址电话: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南头木材市场北侧0316-5898881、银行账号:廊坊银行顺安道支行31*-*-*-*010435。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书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9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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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80万元,此款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2023年1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30万元,2023年3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2023年5月31日前给付40万元(收款账户为: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账号:*-*-*-*8139;户名: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00元,由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付款5日前,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涉案商票的线上销票和线下结算手续,并提供涉案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线下交易说明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如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期办理,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四、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五、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除给付剩余汇票金额外,还应以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给付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46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80万元,此款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2023年1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30万元,2023年3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2023年5月31日前给付40万元(收款账户为: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账号:*-*-*-*8139;户名: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00元,由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付款5日前,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涉案商票的线上销票和线下结算手续,并提供涉案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线下交易说明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如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期办理,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四、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五、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除给付剩余汇票金额外,还应以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给付原告天津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46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2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9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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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95364.16元,此款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给付20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100000,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95364.16元; 二、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付款5日前,原告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线上提示付款和线下结算、销票手续,并提供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如原告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延期办理,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三、(2022)冀1091民初926号、(2022)冀1091民初928号、(2022)冀1091民初929号、(2022)冀1091民初934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0077.5元,由原告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四、原告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五、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原告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除给付剩余汇票金额外,还应以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给付原告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077.5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9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6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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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23日起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000元于给付票据金额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4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114执969号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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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14执96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济南神邦供应链有限公司、山东战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诺佰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隆巨商贸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利鑫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济南神邦供应链有限公司、山东战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诺佰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隆巨商贸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利鑫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三、驳回原告山东利鑫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济南神邦供应链有限公司、山东战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诺佰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隆巨商贸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14民初56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1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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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具体付款时间及相应金额如下:(1)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 7.5 万元;(2)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 7.5万元;(3)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5万元; (4)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5万元; (5)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5万元;(6)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2.5万元;(7)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2.5万元;(8)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2.5万元;(9)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2.5万元;(10)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2.5万元;(11)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2.5万元;(12)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2.5万元; 二、在付款前原告须配合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损失并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60.44元,由原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9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1323执1109号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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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323执110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沂水鼎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323民初31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1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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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成都永笙鸿贸易有限公司商票总额100万元,此款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20万元。付款前成都永笙鸿贸易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成都永笙鸿贸易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34.26元,由原告成都永笙鸿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书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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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支付原告文安县多唯彩钢厂商票总额10万元,此款于2022年9月30日(含当日)前支付完毕; 二、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则另行赔偿原告文安县多唯彩钢厂诉讼费1150元及票据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原告文安县多唯彩钢厂放弃对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文安县多唯彩钢厂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书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4-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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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廊坊百顺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号为2*-*-*-*01113769239890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2.51元,减半收取计6909.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廊坊百顺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91民初25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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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廊坊市山高林租赁有限公司(户名:廊坊市山高林租赁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史务信用社,账号:3481*-*-*-*8)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1231812199442,金额262561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7日)票据金额262561元,同时原告于被告付款前三日须配合办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否则被告顺延付款期限。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上述未支付的款项外,还要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保全费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汇票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19.21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建 仿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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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户名: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账号:50663001040028637)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票据号码2*-*-*-*10528937044257,金额5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22日; 2. 票据号码2*-*-*-*10528937044216,金额500000元 ,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22日)票据金额总计100万元,同时原告于被告付款前三日须配合办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否则被告顺延付款期限。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上述未支付的款项外,还要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保全费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汇票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建 仿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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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户名:廊坊仕雅建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账号:50663001040028637)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115823148138,金额5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01月10日)票据金额50万元,同时原告于被告付款前三日须配合办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否则被告顺延付款期限。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上述未支付的款项外,还要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保全费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汇票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建 仿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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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石河子开发区紫薇建材店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1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石河子开发区紫薇建材店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钢亿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市三吉建材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2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W某某购房本金299259元。 二、双方争议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4.44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6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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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128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砼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0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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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郓城鑫联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定如下: 申请人郓城鑫联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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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欠付工程款7071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负担,于履行第一判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78.91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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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商票总额10万元,此款于2022年7月31日前(含当日)支付完毕。付款前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商票总额10万元,此款于2022年7月31日前(含当日)支付完毕。付款前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需向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0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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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濮阳市腾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冀1091执118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1-29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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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91执11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合肥百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冀1026执200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3-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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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26执20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还款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6民初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36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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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3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麒成炉灰砖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波拉建材经销部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麒成炉灰砖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1民初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冀1026执200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3-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1026执20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还款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6民初9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冀1091执88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9-15 | 2023-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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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91执8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哈雷之星燃油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元,此款分别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200000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给付2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 二、2022年7月31日前,原告天津市哈雷之星燃油销售有限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操作,选择办理线下票据结算,并配合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三、原告天津市哈雷之星燃油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期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后,原告天津市哈雷之星燃油销售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解除在本案中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天津市哈雷之星燃油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调解书第一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后,原告天津市哈雷之星燃油销售有限公司和被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涉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而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终结。 四、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按期足额付款的,原告天津市哈雷之星燃油销售有限公司有权执行全部款项,并要求被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照LPR的利率标准承担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五、被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4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津0113执4736号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2-10-25 | 2023-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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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3执47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元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鹏祥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56,080元,此款二被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连带给付原告100,000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连带给付原告56,08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二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二被告另行给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全部剩余款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违约金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6元、保全申请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3民初45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冀0682执3633号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3-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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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82执36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冀0682民初2351号 | ||||
执行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2民初23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23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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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2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宝康物资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河北龙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瑞选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600000.00元;二、被告淄博宝康物资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河北龙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瑞选商贸有限公司以6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票据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899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豫0103执7141号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3-01-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03执714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07435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民终140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宁0121执140号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21执14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054024元 | ||||
执行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21民初10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皖0202执6434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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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202执643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蕴洲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500000元,并赔偿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0元、保全费3029元,合计7439元,由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蕴洲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202民初1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皖0302执2493号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2-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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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302执249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2年6月23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票据款(票号为2*-*-*-*10203847644417)50万元。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且于2022年12月20日前付清50万元票据款。如被告按期足额支付,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无其他争议;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票据款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2年1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21.5元、保全费307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前,原告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需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21.5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491.5元,由原告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302民初18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豫0191执12681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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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91执1268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132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3481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6年12月30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7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55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