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4774618816C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182号40门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4774618816C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5年06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宋德义 | 营业期限 | 2005年06月06日 - 2025年06月0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33350 | 发照日期 | 2017年11月14日 |
企业地址 | 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182号40门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开发的商品房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销售;场地及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休闲健身服务(游泳馆经营期限至2016年06月05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宋德义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崔华程 |
董事 |
李和君 |
监事 |
李晓斌 |
董事 |
股东信息 (1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其他投资者 | 南通江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南通江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3701.16万人民币 | 23701.16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南通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南通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690.9万人民币 | 20690.9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永和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恒盛阳光滨海(哈尔滨)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66000万元 |
沈阳恒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辽0114执872号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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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14执87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3122.27元(561559元╳0.00001╳556天);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由被告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8元,被告沈阳阳光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0元,原告自行承担116元。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Z某某提交证据1.水费站查询的电脑屏幕截屏,证明水费产生在2014年12月1日,我是2015年;证据2.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证明诉争房屋开发商没有竣工和验收。我不应该交物业费。开发商也不应该收我的采暖费。阳光鑫地置业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新证据,案涉房屋初始批复已经办完。阳光鑫地物业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水费已经交到了自来水公司。水费余额还有110多元指针到47个字;证据2.没有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结合全案综合予以认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阳光鑫地置业公司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起始日期计算错误的问题。案涉房屋的购房合同已经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2年11月30日前;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4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合同中对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是针对案涉园区所有业主的,故应当以案涉园区能够交付房屋的日期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起始计算日期。结合案涉房屋确实在2012年11月30日具备交付条件,故一审法院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计算逾期办证期限并无不当,本院对阳光鑫地置业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返还费用的问题,Z某某接收房屋后,虽然没有实际入住使用,但阳光鑫地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煤气费、是办理入住时物业公司代收费用后上缴至相关部门,故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采暖费的问题,Z某某主张返还2012年12月-2014年度采暖费,因该年度供暖公司已实际供暖,该采暖费已经缴纳至供暖部门,并且新建设房屋交房后的二年内,供暖设备处于保质期内,交房最初二年房屋出卖给个人的,个人负责缴纳取暖费,不允许停供,结合2015-2017两个采暖季,Z某某办理停供并未缴纳采暖费的事实,一审并未支持Z某某返还采暖费的主张亦无不当。关于安装电表的问题。一审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Z某某、阳光鑫地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8元,由Z某某、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22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民终43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333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5年06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