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24HNGNXQ
地址: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1555号中科创新广场A栋二楼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MA24HNGNXQ | 登记机关 |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夏僮 | 营业期限 | 2020年12月2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21日 |
企业地址 | 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1555号中科创新广场A栋二楼8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夏僮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连志伟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常州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常州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4)08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花桥经济开发区沿沪大道西侧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4GG001241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1-09 |
结束日期 | 2025-01-09 |
内容 | 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S16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EM)字第J20230814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4 |
结束日期 | 2027-05-18 |
内容 | 关于准予 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商住房1#、2#、S3、S5-2、A8开闭所、地下车库E区施工现场、项目部临时排水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1116026263 |
许可文件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4 |
结束日期 | 2027-05-18 |
内容 | 关于准予 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商住房1#、2#、S3、S5-2、A8开闭所、地下车库E区施工现场、项目部临时排水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EM)字第J20230814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4 |
结束日期 | 2027-05-18 |
内容 | 关于准予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商住房1#、2#、S3、S5-2、A8开闭所、地下车库E区施工现场、项目部临时排水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交路许字﹝2023﹞0000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4 |
结束日期 | 2024-02-24 |
内容 | 穿越沿沪大道埋设电缆管道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30005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09 |
结束日期 | 2024-02-09 |
内容 | 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11#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22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28 |
结束日期 | 2025-10-28 |
内容 | 关于准予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建设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0月27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55312.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29427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4249.92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29号),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可缓缴一个季度。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846867346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28 |
结束日期 | 2025-10-28 |
内容 | 关于准予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建设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0月27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55312.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29427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4249.92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29号),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可缓缴一个季度。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22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28 |
结束日期 | 2025-10-28 |
内容 | 关于准予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建设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0月27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55312.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29427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4249.92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29号),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可缓缴一个季度。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846867346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28 |
结束日期 | 2025-10-28 |
内容 | 关于准予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建设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0月27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55312.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29427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4249.92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29号),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可缓缴一个季度。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200362~32058320220036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5-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非工业类)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2﹞03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2﹞030号,昆绿移字第﹝2022﹞03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昆山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102754212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昆山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花桥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侧、沿沪大道西侧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2-15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决定文书号 | 苏苏昆住建罚决(2023)190号 |
处罚事由 | 肢解发包 |
处罚内容 | 罚款9.1145万元 |
处罚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8-09 |
处罚类型 | 肢解发包 |
决定文书号 | 昆建罚(2022)164号 |
处罚事由 | 肢解发包 |
处罚内容 | 罚款51.6939万元 |
处罚机关 | 苏州昆山市住建局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苏州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其他 |
列入原因 | 苏州市预警监测分级分类监管双随机抽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列入时间 | 2023-10-25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12月23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