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02571350768X
地址: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58号绿地蓝海11楼(12#-4)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2571350768X | 登记机关 | 盐城市亭湖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03月17日 |
法定代表人 | 高亚社 | 营业期限 | 2011年03月17日 - 2031年03月1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6842 | 发照日期 | 2022年06月08日 |
企业地址 | 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58号绿地蓝海11楼(12#-4)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张垒 |
监事 |
许峰华 |
董事 |
顾敏琦 |
董事长 |
高亚社 |
总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35000万元人民币 | 35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35000万人民币 | 3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842万人民币 | 1842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盐城双瀛环保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2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41-07-20 |
结束日期 | 2041-07-20 |
内容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654928616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41-07-20 |
结束日期 | 2041-07-20 |
内容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亭水行审【2023】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关于准予环保小镇项目四期工程项目(绿地翠庭)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关于准予环保小镇项目四期工程项目(绿地翠庭)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亭水行审﹝2023﹞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关于准予环保小镇项目四期工程项目(绿地翠庭)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877679255 |
许可文件名称 |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关于准予环保小镇项目四期工程项目(绿地翠庭)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关于准予环保小镇项目四期工程项目(绿地翠庭)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4 |
结束日期 | 2050-01-18 |
内容 | 房屋预现许可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76581046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4 |
结束日期 | 2050-01-18 |
内容 | 房屋预现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91320902571350768X |
2 | 2018 | A级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91320902571350768X |
3 | 2017 | A级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91320902571350768X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902执3210号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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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902执3210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10203847750260的票据本金50万元,并承担自2023年0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2023年04月13日原告起诉时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交纳),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由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902民初26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902执3023号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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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902执3023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帷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佣金1658737元,并支付从202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29元,依法减半收取9864元,由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叁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902民初5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902执3421号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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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902执3421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苏0902民初2346号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902民初23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902执3633号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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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902执3633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差欠原告江苏天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54万元、保全保险费1500元,合计5415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二、如果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被告需另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及标准:以广告服务费54万元为基数,其中5万元未给付部分从2021年7月20日起算;6万元未给付部分从2021年9月2日起算;43万元未给付部分从2023年2月8日起算,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原告江苏天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就541500元(未付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9932元,依法减半收取4966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8986元,由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四、原、被告双方一致确定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902民初10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902执3634号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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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902执3634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盐城市家德信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26万元、保全保险费1200元,合计2612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二、如果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被告需另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及标准:以广告服务费26万元为基数,其中3万元未给付部分从2021年7月19日起算;23万元未给付部分从2023年2月8日起算,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原告盐城市家德信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就261200元(未付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5218元,依法减半收取2609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629元,由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四、原、被告双方一致确定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902民初10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902执2955号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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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902执2955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天侨商贸有限公司差欠的酒款及餐费共计人民币本金134446元;利息及保全保险费原告表示放弃。二、如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应承担134446元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有权就134446元未给付部分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061元,依法减半收取15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45元,共计人民币2776元,由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3年2月28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四、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合同余无瓜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902民初62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902执3567号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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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902执3567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购房款199674元并从2023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承担利息。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2元,依法减半收取2241元,由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241元,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Y某某预交的诉讼费4482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902民初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902执3331号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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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902执3331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苏0902民初1575号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902民初15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902执3693号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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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902执3693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二、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退还购房款30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的利息(计算方式及标准: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五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5年期以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1元,依法减半收取3971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89元,由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82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付至本院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贰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902民初25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902执2780号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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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902执2780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所签订的《2021年4月-10月企划公司推广服务合同》于2021年6月23日终止。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差欠原告南京威汉广告传播有限公司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6月23日期间的服务费14万元。现双方就上述款项的给付事宜约定如下:原告需于2022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4万元、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22年11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如因原告的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开具上述发票,导致被告逾期付款,则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有权自收到上述发票之日起,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15日,且原告不得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被告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149元,依法减半收取1575元,保全费1232元,合计2807元,由被告承担。(就被告应承担的费用,被告于2022年11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人民法院无需再向原告进行退费)。三、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自愿就届时实际未支付部分服务费款项承担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上述剩余未支付款项及其利息,以及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按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902民初33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902执1504号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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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902执1504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22年10月25日,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共差欠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420960元,应于2023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利息。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偿还的全部本金申请法院执行,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计息期间及标准: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209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付)。二、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向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面额为70960元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若原告逾期开具上述普通增值税发票,则被告有权顺延15天支付本协议第一项所涉的款项。三、本案纠纷双方余无瓜葛。四、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保全申请费2923元,合计7178元,由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1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902民初41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230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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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82执230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282民初6912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282民初69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7-11 | 房产税 | 19530.0 | 19530.0 |
2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7-11 | 土地增值税 | 79287.51 | 0.0 |
3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7-11 | 环境保护税 | 125939.88 | 24838.23 |
4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7-1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46788.59 | 346788.59 |
5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7-1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834852.67 | 67682.45 |
6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7-1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163160.24 | 0.0 |
7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11 | 环境保护税 | 101101.65 | 76263.42 |
8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11 | 土地增值税 | 79287.51 | 0.0 |
9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1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187154.36 | 346788.59 |
10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1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76108.55 | 96305.51 |
11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4-11 | 房产税 | 67067.55 | 19530.0 |
12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1-09 | 房产税 | 47537.55 | 19530.0 |
13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1-09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679803.04 | 131868.01 |
14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1-09 | 环境保护税 | 24838.23 | 0.0 |
15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1-09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840365.77 | 346788.59 |
16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1-09 | 土地增值税 | 79287.51 | 0.0 |
17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10-1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49480.03 | 64061.78 |
18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10-10 | 房产税 | 28007.55 | 28007.55 |
19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10-1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93577.18 | 346788.59 |
20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10-10 | 土地增值税 | 79287.51 | 79287.51 |
21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10-10 | 环境保护税 | 24838.23 | 24838.23 |
22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07-07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46788.59 | 346788.59 |
23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07-07 | 增值税 | 683280.7 | 683280.7 |
24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023-07-0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85418.25 | 47829.65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江苏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2-07-07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2-10-12 |
做出决定机关 |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江苏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2-08-09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2-10-12 |
做出决定机关 |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江苏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4-06-12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684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3月1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