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蓝泽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3MA2J8FE522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温州蓝泽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03MA2J8FE522 | 登记机关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6月16日 |
法定代表人 | 肖军伟 | 营业期限 | 2020年06月16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0月27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8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要人员 (8)
徐云峰 |
监事 |
汝海林 |
董事 |
汪一新 |
董事 |
王海雄 |
董事 |
童建良 |
董事 |
肖军伟 |
董事长,经理 |
邱建岭 |
董事 |
郑建洁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温州蓝瑞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温州蓝瑞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温龙综法占(20230206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许可机关 | 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你(单位)于2022年1月18日提出的(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受理号:***771797)。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不服,有权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温龙综许字﹝2022﹞第05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你(单位)于2022年1月18日提出的(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受理号:330303220118835771797)。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有权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许可机关 | 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你(单位)于2022年1月18日提出的(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受理号:***771797)。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有权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温州蓝泽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12-06 |
处罚类型 | 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
决定文书号 | 温龙市监处罚(2022)612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明:当事人温州蓝泽置业有限公司所售楼盘名称为未来旭辉城(备案名“辰悦园”),该项目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雁荡西路新江路交汇处,于2021年6月开盘。为了确认客户是否是系中介公司介绍而来,当事人于2021年06月18日花费73000元向成都旺小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并安装了一套“中介风控人脸识别系统”,该系统由4台摄像头、1台人证一体机和案场服务器等组成。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上述摄像头自动对所有入场消费者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进行抓拍并储存。当消费者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当事人会要求消费者通过人证一体机刷身份证和人脸,之后人证一体机会将采集到的身份及人脸信息与之前抓拍到的人脸信息进行比对,判断该消费者第一次来访的时间是否为中介公司报备的时间,以此分别消费者为中介公司客户或自然来访客户,并据此与中介公司结算佣金,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当事人在售楼处大厅放置了一张“收集人脸信息透明公示”KT板,写着“为了现场安全及秩序的维护,现场(销售案场、样板房、示范区等)装有摄像设备,摄像设备会对所有进入销售现场的客户进行人脸信息采集。如您进入销售现场,视同您同意对您的人脸信息进行采集”字样。但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收集人脸信息的内容及用途,也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另当事人称:在消费者通过人证一体机刷证进行人脸信息比对前,人证一体机会跳出“售楼处收集人脸信息隐私声明”,具体内容为“为关联查询来访记录,用于签约管理,防范内部及/或供应商舞弊,保障您在本公司(即:项目公司的全称)直接购房的权益,在您进入售楼处(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案场、样板房、示范区)时,我们会在我们的开发和管理的物业范围内,以如下所述方式收集和使用您提供的或关于您的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能够识别到您的个人信息)。本隐私声明解释了我们收集、使用和保护您的信息。本隐私声明适用于我们的在上述场所内或当前设备上提供的所有服务。我们收集以下信息:您的姓名、身份证号、您提供的其他必要身份信息和人脸信息,以帮助我们确认您的个人身份,完成交易,确认来访,并确保交易的安全性;您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和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用以完成本次交易,向您提供交易反馈和服务咨询;”的内容,经消费者点击“确认”之后才能与之前收集的人脸信息进行比对。截止案发,当事人通过该系统完成人脸认证数据63条,其中客户冯胜胜和娄绍海分别被人脸抓拍11次、9次。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
处罚机关 | 蒲州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6月16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