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0MA2CY9DE9L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39-341号1001室-01(自主申报)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0MA2CY9DE9L | 登记机关 |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日期 | 2020年01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超 | 营业期限 | 2020年01月22日 - 2040年01月2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9月14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39-341号1001室-01(自主申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市政设施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水污染治理;家政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停车场服务;养老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代驾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平面设计;图文设计制作;专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农副产品销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蔬菜批发;鲜肉批发;水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化妆品批发;鞋帽批发;服装服饰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批发;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日用电器修理;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药品批发;食盐批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要人员 (10)
卢剑兴 |
副总经理 |
姚惟秉 |
董事 |
沈练 |
副总经理 |
董琼岚 |
董事 |
许红霞 |
监事会主席 |
金涛 |
副总经理,董事 |
陈超 |
总经理,董事 |
马倚琴 |
监事 |
魏悦 |
董事长 |
龚筱静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浙江鸿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海宁市城投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浙江鸿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500万人民币 | 2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海宁市城投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2500万人民币 | 2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陈超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建银分公司 | 陈超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分公司 | 陈超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 | 陈超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 | 陈超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开分公司 | 陈超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 | 陈超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 陈超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 陈超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商贸分公司 | 陈超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山分公司 | 陈超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 | 陈超 |
企业对外关系 (7)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嘉善鸿城中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70% | 700万元 |
海宁市兴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100% | 300万元 |
浙江鸿城中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70% | 700万元 |
浙江鸿城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海宁工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100% | 5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JY13304810302360 |
许可文件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24 |
结束日期 | 2027-11-23 |
内容 |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6-27 |
处罚类型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案 |
决定文书号 | 海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72号 |
处罚事由 | 2024年06月12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营业部各网点 |
处罚内容 | 给予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 |
处罚机关 |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3-25 |
处罚类型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案 |
决定文书号 | 海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27号 |
处罚事由 | 2024年03月04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营业部各网点 |
处罚内容 | 给予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处罚 |
处罚机关 |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2-08 |
处罚类型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案 |
决定文书号 | 海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08号 |
处罚事由 | 2023年12月28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营业部各网点 |
处罚内容 | 给予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
处罚机关 |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序号 | 4 |
企业名称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2-05 |
处罚类型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案 |
决定文书号 | 海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07号 |
处罚事由 | 2023年12月25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的处罚。 |
处罚内容 | 给予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的处罚 |
处罚机关 |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序号 | 5 |
企业名称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1-30 |
处罚类型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案 |
决定文书号 | 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370号 |
处罚事由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农丰商厦(地址:海宁市农丰路437号)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农丰商厦地上11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48.9米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该行为属于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七项之规定,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
处罚内容 | 给予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的处罚 |
处罚机关 |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序号 | 6 |
企业名称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08 |
处罚类型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
决定文书号 | 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300号 |
处罚事由 | 你单位管理的海州名苑小区(地址: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合路273号)为二类高层住宅,设有防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在2023年8月1日我大队检查时你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七项之规定,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给予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
处罚机关 |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序号 | 7 |
企业名称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5-30 |
处罚类型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 |
决定文书号 | 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0217号 |
处罚事由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39-341号1001室-01)所管理的凤凰商厦(地址:海宁市丁桥镇凤凰路2号)为二类高层建筑,设有人员密集场所,2023年5月15日我大队检查时发现凤凰商厦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2023年5月26日我大队对凤凰商厦进行复查,发现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问题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一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
处罚内容 | 给予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的处罚 |
处罚机关 |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
序号 | 8 |
企业名称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5-26 |
处罚类型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
决定文书号 | 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0189号 |
处罚事由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15日我大队检查时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凤凰商厦(地址:海宁市丁桥镇凤凰路2号)消防控制室值班,凤凰商厦高层是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七项之规定,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
处罚内容 | 给予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仟元的处罚 |
处罚机关 |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序号 | 9 |
企业名称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28 |
处罚类型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
决定文书号 | 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0081号 |
处罚事由 | 2023年04月24日,我大队检查时发现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星城洛河小区(地址:海宁市塘南东路186号)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参照原设计图纸星城洛河小区属于二类高层住宅,该行为属于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七项之规定,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
处罚内容 | 给予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
处罚机关 |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序号 | 10 |
企业名称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28 |
处罚类型 | 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
决定文书号 | 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0083号 |
处罚事由 | 2023年04月24日,我大队检查时发现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星城洛河小区(地址:海宁市塘南东路186号)消防控制室仅1人值班,参照原设计图纸星城洛河小区属于二类高层住宅,该行为属于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八项之规定,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
处罚内容 | 给予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
处罚机关 |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1月22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