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前海汉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1MA2NRW7R1K
地址: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百花馨园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前海汉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MA2NRW7R1K | 登记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7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吴陈 | 营业期限 | 2017年07月11日 - 2037年07月1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222 | 发照日期 | 2023年05月16日 |
企业地址 | 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百花馨园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销售与租赁;物业管理;投资兴办实业;投资管理与咨询;建材、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吴琴贵 |
监事 |
吴陈 |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珠海鼎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2.22万人民币 | 222.22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合益置业有限公司 | 222.22万人民币 | 222.22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A2022053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7-14 | - 2025-07-13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合肥前海汉华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121MA2NRW7R1K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前海汉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1289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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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128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前海汉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红门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款217381.40元及逾期利息(以217381.40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湖南红门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5元,由被告合肥前海汉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63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前海汉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2232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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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23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前海汉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609480.33元及利息(利息以1609480.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前海汉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207081.10元及利息(利息以207081.1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7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前海汉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电话0551-6667495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8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22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7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