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荣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1MA2TP3YAXK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汤都路科创北城6栋294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荣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MA2TP3YAXK | 登记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5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芳 | 营业期限 | 2019年05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8月22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汤都路科创北城6栋294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公路桥梁建筑、土石方工程设计、施工;物业管理;商业项目运营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工艺品、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李建芳 |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汤仁宗 |
监事 |
蒯学海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合肥正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00万元 | 10000万元 |
企业法人 | 合肥正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A2022027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5-23 | - 2025-05-23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27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23 |
结束日期 | 2025-05-23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278 |
许可文件名称 | 合房发许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23 |
结束日期 | 2025-05-23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税许准﹝2022﹞1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28 |
结束日期 | 2022-04-19 |
内容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缴纳税款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税许准﹝2022﹞1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28 |
结束日期 | 2022-04-19 |
内容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缴纳税款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税许准﹝2022﹞1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9 |
结束日期 | 2022-04-19 |
内容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缴纳税款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荣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953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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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95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荣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路琴迪门窗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元和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路琴迪门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江苏路琴迪门窗有限公司和合肥荣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0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81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荣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222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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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22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荣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C某某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2131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被告合肥荣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305483;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75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合肥荣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4-30 | 印花税 | 244.17 | 0.0 |
2 | 合肥荣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4-30 | 房产税 | 43200.0 | 0.0 |
3 | 合肥荣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1-31 | 印花税 | 244.17 | 0.0 |
4 | 合肥荣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1-31 | 房产税 | 32400.0 | 0.0 |
5 | 合肥荣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27 | 房产税 | 21600.0 | 0.0 |
6 | 合肥荣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27 | 印花税 | 244.17 | 244.17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5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