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00MA2N16N0X1
地址: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合肥大道9号综合楼388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MA2N16N0X1 | 登记机关 |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10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谢宏纲 | 营业期限 | 2016年10月14日 - 2036年10月1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9月04日 |
企业地址 | 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合肥大道9号综合楼388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销售,房地产投资管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园艺工程的设计施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临时停车服务及代收水、电、燃气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王磊 |
财务负责人 |
谢宏纲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谢宝华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100000万人民币 | 10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100000万人民币 | 10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202执4133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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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2执413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204273.25元及利息(利息以204273.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4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72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202执4147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2024-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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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2执414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恒鑫传媒有限公司票据款55000元及利息3490元,合计5849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阜阳恒鑫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5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88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202执3713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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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2执371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277360.30元及利息(利息以277360.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1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73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3624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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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362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38610.1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6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3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恢819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4-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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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恢81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皖1202民初6762号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6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730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2-02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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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73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合计62642元及利息(以6264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3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00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202执105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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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2执105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03民初2055号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20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7840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4-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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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784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4677元(以购房款206805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H某某自2022年2月1日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22年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房屋时止,按照上述第一项支付标准执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4元,由原告Z某某、H某某负担104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23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5841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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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584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天石礼品有限公司货款23606元及利息(以236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1月7日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天石礼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57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5473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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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547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擎天和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350263.77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安徽擎天和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5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52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3272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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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327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供水有限公司水费771573.73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8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阜阳市供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8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6309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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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630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银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垃圾清运费47430元及利息(以4743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阜阳市银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5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9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2804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4-08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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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280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36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91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恢810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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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恢81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皖1202民初5816号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58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恢816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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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恢81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皖1202民初6648号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66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3757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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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375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5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81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1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375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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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375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6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49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8319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2-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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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831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602元、逾期供水违约金18880元、逾期供电违约金12508元及三网违约金3210元,合计3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5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5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8317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2-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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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831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31.57元、逾期供水违约金17323.14元、逾期供电违约金12451元及三网违约金3240元,共计33645.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5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831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2-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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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831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67.2元、逾期供水违约金4605.29元、逾期供电违约金1001.15元及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6674.33元,合计12747.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5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8323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2-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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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832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474.48元、逾期供水违约金17808.43元、逾期供电违约金12975.99元及三网违约金2880元,合计3813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5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8316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2-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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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831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310元、逾期供水违约金12600元、逾期供电违约金7740元及三网违约金2610元,合计28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5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2元,由原告L某某、M某某负担114.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5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8322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2-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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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832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26.4元、逾期供水违约金15505.23元、逾期供电违约金10720.76元、三网违约金3360元及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8860.13元,共计40572.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5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7215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2-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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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721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Q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1833.96元、逾期供水违约金7468.98元、逾期供电违约金2230.99元及三网违约金720元,共计22253.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2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2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5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7191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2-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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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719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442.27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5.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5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6054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9-09 | 2022-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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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605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9-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伟凡传媒有限公司工程款94188.56元及利息(以94188.56元为基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5日起计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市伟凡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50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80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635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0-05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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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635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116766.4元及利息(利息以116766.4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2日至给付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阜阳恒大御6/9景临时售楼部(32#商业)室内外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金额116766.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3元,财产保全费1193元,合计4186元,由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48元,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3738元。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58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6341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0-05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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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634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424160.27及利息(利息以91035.24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3日至给付完毕时止,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4日至给付完毕时止,以15390.14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3日至给付完毕时止,以117734.89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5日至给付完毕时止,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阜阳恒大御景(3#、4#、7#、8#、11#-13#、16#-19#、22#-24#)地暖板上保护层工程”、“阜阳恒大御景项目(1#、3#-5#、7#-9#、11#-14#、16#-20#、22#-24#楼)室内维修整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金额元424160.27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13案件受理费8779元,财产保全费3012.99元,合计11791.99元,由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489.99元,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10302元。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6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6339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0-05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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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633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质保金110139.63元及利息(利息以110139.63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3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二、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阜阳恒大御景首期综合楼9室内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金额110139.6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6/9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9.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69.5元,由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98.5元,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2371元。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66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5690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2-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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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569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原告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43元,由原告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154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3767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7-13 | 2022-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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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376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阜阳日报社广告款1.7万元及违约金(以1.7万元按照L.PR4.25%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9日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7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1945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4-21 | 2022-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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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194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3355.1元(以购房款226521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自2021年5月7日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21年5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房屋时止,按照上述第一项支付标准执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7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77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1946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4-21 | 2022-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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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194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5198.6元(以购房款273557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L某某2021年5月7日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21年5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房屋时止,按照上述第一项支付标准执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2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77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1762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4-01 | 2022-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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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176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擎天和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47215.82元及利息(其中以1747215.8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安徽擎天和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7元,由原告安徽擎天和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4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100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15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0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