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0751381908A
地址: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大厦七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0751381908A | 登记机关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3年07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黄珊珊 | 营业期限 | 2003年07月12日 - 2033年07月1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1月22日 |
企业地址 | 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大厦七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批发、代购代销;室内外设计、装饰装修;建筑、市政绿化、园林景观的设计;建筑工程技术、园林绿化工程技术、室内设计、劳务信息、企业管理、企业营销、人力资源信息、酒店管理、财务信息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蒋庆华 |
监事 |
黄珊珊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万人民币 | 5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万人民币 | 5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66)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长沙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80% | 6480万元 |
郑州泰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南昌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南昌安晟置业有限公司 | 15% | 36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0]100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12-09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50100751381908A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2执1591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19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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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2执159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000元,以及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的未付投资收益人民币16,710,684.93元,以及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投资收益(以人民币17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计算)。二、第一被申请人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的未付违约金人民币414,701.26元,以及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7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计算;以及以人民币16,710,684.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第一被申请人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四、申请人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第二被申请人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一被申请人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质押期间相应的分红等其他收益予以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由申请人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第一被申请人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述裁决主文所涉第一至三项债务优先受偿。五、第三被申请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述裁决主文所涉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1,052,876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第一被申请人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第一被申请人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1,052,876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见裁定书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仲案字第16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13执329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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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3执32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3民初17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豫01执1841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2-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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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01执184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09-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77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92705元,由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泰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泰禾兴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盛科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福建金盛天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8400元,由深圳盛澳投资有限公司、郑州盛科投资有限公司、郑州浩晨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轩龙置业有限公司、信阳裕润置业有限公司、郑州盛澳永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17617元,由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泰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泰禾兴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盛科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福建金盛天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104217元,深圳盛澳投资有限公司、郑州盛科投资有限公司、郑州浩晨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轩龙置业有限公司、信阳裕润置业有限公司、郑州盛澳永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3400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民终1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苏0506执5270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10-12 | 2022-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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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苏0506执5270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W某某与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经苏州市吴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苏0506诉前调2077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特9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苏0506执4735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2-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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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苏0506执4735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X某某、W某某与申请人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经苏州市吴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苏0506诉前调1840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特7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苏0506执4733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2-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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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苏0506执4733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G某某、W某某与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经苏州市吴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苏0506诉前调1519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3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特7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苏0506执4731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2-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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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苏0506执4731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Z某某与申请人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经苏州市吴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苏0506诉前调1835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特7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苏0506执4730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2-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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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苏0506执4730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Z某某与申请人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经苏州市吴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苏0506诉前调1610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特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苏0506执4734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2-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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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苏0506执4734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S某某、Z某某美妮与申请人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经苏州市吴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苏0506诉前调1838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特7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苏0506执4798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2-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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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苏0506执4798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C某某、D某某与申请人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经苏州市吴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苏0506诉前调1367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特9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苏0506执4150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2-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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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苏0506执4150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66259.14元。二、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7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5.14元,合计人民币1707.14元,由被告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被告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T某某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6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30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苏0506执4729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2-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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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苏0506执4729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C某某、Z某某与申请人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经苏州市吴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苏0506诉前调1846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特7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3年07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福建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福建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2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