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699903210E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安居控股集团5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699903210E | 登记机关 |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0年01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林哲旗 | 营业期限 | 2010年01月22日 - 2030年01月2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15日 |
企业地址 | 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安居控股集团5楼 | ||
经营范围 | 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 |
主要人员 (12)
常奎 |
董事 |
张云雷 |
董事 |
李连选 |
经理 |
杨建明 |
董事 |
杨晓毅 |
董事 |
林哲旗 |
董事长 |
林国华 |
董事 |
许东升 |
财务负责人 |
郭晓丹 |
董事 |
陈丽 |
监事 |
陈碧玉 |
监事 |
黄淮瑢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250万人民币 | 52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厦门安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75万人民币 | 7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厦门特工开发有限公司 | 19250万人民币 | 192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厦门特工开发有限公司 | 275万人民币 | 27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厦门市万科企业有限公司 | 10500万人民币 | 10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2030021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5 |
结束日期 | 2026-06-04 |
内容 | 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3 | A级 | 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50200699903210E |
2 | 2022 | A级 | 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50200699903210E |
3 | 2021 | A级 | 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50200699903210E |
4 | 2020 | A级 | 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50200699903210E |
5 | 2019 | A级 | 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50200699903210E |
6 | 2018 | A级 | 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50200699903210E |
7 | 2016 | A级 | 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50200699903210E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3-10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决定文书号 | 厦水利不罚字(2022)第2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厦门市水利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水利不罚字〔2022〕第2号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03210E,住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滨水二里69号,法定代表人:林哲旗):经调查核实,你司实施了以下水事违法行为:你司分三期组织水晶湖郡B区竣工验收并投产使用(一期于2015年9月18日通过验收取得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并投产使用、二期于2015年12月16日通过验收取得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并投产使用、三期于2021年9月30日通过验收取得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并于2021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组织办理交付手续),但未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你司建设的水晶湖郡B区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1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照片3张;2.厦门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水晶湖郡B区《厦门市水利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厦水许〔2012〕52号)材料1份;3.2021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在“2021年10月13日厦门日报A04版”查询到:水晶湖郡B区三期于2021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办理交房手续材料1份;4.2021年12月15日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王锴临居民身份证、竣工验收报告(一期、二期、三期)等材料各1份;5.2021年12月15日询问笔录1份;6.2021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附图1张和照片6张;7.2022年1月27日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报送水晶湖郡B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取得验收报备证明(第202207号)材料1份。鉴于你司在水晶湖郡B区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未发生水土流失问题;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按时提交各类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并报备(取得验收报备证明);验收核查时,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现场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绿化措施有落实,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2021版)的通知》(厦水利〔2021〕232号)轻微不罚第二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完成自主验收并报备,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拟对你司不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3月4日送达《厦门市水利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水利不罚告字〔2022〕第2号),并告知你司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司不予行政处罚。你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厦门市水利局2022年3月10日 |
处罚机关 | 厦门市水利局 |
处罚依据 | 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水晶湖郡B区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未发生水土流失问题;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按时提交各类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并报备(取得验收报备证明);验收核查时,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现场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绿化措施有落实,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轻微不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1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福建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福建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