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6060775190K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330号610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6060775190K | 登记机关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1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浩 | 营业期限 | 2013年01月23日 - 2035年01月2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75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8月25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330号610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室内外装饰工程;房屋租赁;健身服务;体育活动组织策划;体育运动咨询;市场管理服务;娱乐服务;艺术咨询服务;美甲服务;按摩服务;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卫生用品、眼镜、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食品、酒、烟草制品、保健品、茶叶的零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住宿服务;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6)
余敏 |
董事 |
孙尧 |
监事 |
涂石磊 |
董事 |
熊衍保 |
董事 |
陈浩 |
总经理,董事长 |
陈荣圣 |
董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 1650万人民币 | 16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 1650万人民币 | 165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尚晓海 | 33万人民币 | 33万人民币 |
内资合伙企业 | 共青城正浩华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67万人民币 | 1067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尚晓海 | 33万人民币 | 33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2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九江·恒大江湾商业综合体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房预售证第7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九江恒大江湾/商业综合体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29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九江恒大江湾幼儿园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房预售证第2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九江恒大江湾 幼儿园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93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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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93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检测费99,800元,此款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 二、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24年1月8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87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72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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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72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0071067746022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481,668.89元并以481,668.89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LPR)支付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票据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2元,减半收取4,316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28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72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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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72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柏舟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5,11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柏舟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511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28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75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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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75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674元及逾期违约金31,06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4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55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560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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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5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车位补助费2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1032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24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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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24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柏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186.8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柏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186.8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13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29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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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2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50,827.89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48,760.6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此后利息以3,150,827.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86元,由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710元,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2,676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62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79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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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7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车位补助费6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8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1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7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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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7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房屋维修费24,3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已由原告L某某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96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3元。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33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开户名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账户:1404 5101 0400 1908 8000 0000 002),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L某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33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2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3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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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3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F某某纯支付车位补助费5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0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13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39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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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39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付款52605.50元; 二、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利息(以52605.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18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558.5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66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40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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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40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58768.9元; 二、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58768.9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4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2606.96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357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30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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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30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4,949.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84,634.08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8日开始计算,以60,315.44元为基数,从一审判决生效后确定给付之日起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420元(原告实际预交18,573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64,420元,由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5,972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448元。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二、鉴定费50,000元是否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上诉人志强装饰公司所施工的工程是在已建完成的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的再次加工与修缮,该施工工程的价值虽已依附于主体工程,但主体工程并无不宜折价、拍卖的性质,故上诉人志强装饰公司有权对案涉工程辅助的建筑物被折价或拍卖时,就案涉工程被折价或拍卖的价款部分在工程款 1,044,949.52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志强装饰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项目无法核算是因被上诉人华商融合公司导致,故上诉人志强装饰公司提出鉴定费50,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志强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赣0491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上诉人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4949.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84634.08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8日开始计算,以60315.44元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给付之日起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撤销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赣0491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 确认上诉人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施工完成的案涉九江恒大江湾地下车库室内装修工程以及恒大江湾西地块地下车库地坪漆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在尚欠工程款1044949.5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驳回上诉人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20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64420元,由上诉人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5972元,由被上诉人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4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9元,由上诉人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80元,由被上诉人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209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民终7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42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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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42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26,994.66元并赔偿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03,175.6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此后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 二、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92元,由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32元,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160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6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401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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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40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票据金额92000元; 二、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1052.09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20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7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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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77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021年7月20日前应支付的九江恒大江湾项目东地块负一层B区053和054号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0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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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70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前支付原告X某某位于九江市恒大江湾小区东地块负一层B区195号停车位2022年7月到期补助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98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9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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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79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雅科波罗橱柜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44170.5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汇票金额144170.5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1614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9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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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79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雅科波罗橱柜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480458.8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汇票金额480458.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8元,减半收取4279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2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0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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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80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 告江西华商融 合实业 有限公司于2023 年 3 月27日前支付原 告Z某某位于九江市恒大江湾小区东地块负一层B 区 0 51 号 和 0 35 号 停 车 位 2 02 2 年 7 月到 期 补 助 款 14 , 0 00 元; 二、 本案 案 件受理费 150 元,减 半收取计75 元 (原告 已预 付),由被告江 西华商融 合实业有限 公司负担,于2023 年 3月 27 日前支付给原 告Z某某。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9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5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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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85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0071067746795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311,165.4元并以311,165.4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LPR)支付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票据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8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98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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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98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44,452.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 44,452.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计算自 2023年 4月 27日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50元,减半收取计 475元,由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5元,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460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8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5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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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85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1011882396275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53,739.65元并以53,739.65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LPR)支付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票据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1011882396275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53739.65元并以53739.65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LPR)支付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票据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8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0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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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8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2022年7月20日前应支付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3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55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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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8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1012783663367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81,000元并以28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LPR)支付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票据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7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8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7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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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77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 告江 西华商融 合实 业有限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日前 支付原告X某某位于九江市恒大江湾小区东地块负一层B 区 032 号 停车位2021 年 7 月 到期补助款7000 元、九江 市恒大江湾 小区东地 块负一层B 区 033 号停 车位 2021 年 7 月到 期补 助 款 7 00 0 元 和 2 0 22 年 7 月 到 期 补助 款 7 0 00 元 ,共计 2 1, 00 0元 ; 二、 本案案件受理费 326 元,减半收取计163 元 (原告已预付),由被 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3 月27 日前支付给原 告X某某。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9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19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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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1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66,608.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41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17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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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17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 2023年 3月 27日前支付原告S某某位于九江市恒大江湾小区东地块负一层 B区 263号停车位 2022年 7月到期补助款 7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 50元,减半收取计 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 2023年 3月 27日前支付给原告S某某。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98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3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491执83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前支付原告G某某、Y某某位于九江市恒大江湾小区东地块负一层B区073号停车位2022年7月到期补助款7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3月27日前支付给原告G某某、Y某某。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9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7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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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77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南昌柏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51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8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2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491执72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2022年7月20日前应支付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7700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34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8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491执78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南昌柏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528.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73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491执77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8,63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计1,133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887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21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491执72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2022年7月20日前应支付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0,500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33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61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491执7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 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 3 月27日前支付原告H某某位于九江市恒大江湾小区东地块负一层B区143号停 车位 2 02 2 年7月到 期补助款 7000 元; 二、本案案 件受理费 50元,减半收取计25 元(原告已预 付),由被 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 年 3月27 日前支付给原告H某某。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9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81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491执78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424.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8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83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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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7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南昌柏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4,1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14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31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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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83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前支付原告G某某、Y某某位于九江市恒大江湾小区东地块负一层B区075号停车位2022年7月到期补助款7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3月27日前支付给原告G某某、Y某某。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9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59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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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5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2022年7月20日前应支付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560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338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4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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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84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巨元印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0102675282185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3,320元及以前述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11月9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5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7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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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77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04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计1,411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88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0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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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80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前支付原告X某某位于九江市恒大江湾小区东地块负一层B区051号停车位2021年7月到期补助款7000元、九江市恒大江湾小区东地块负一层B区072号停车位2021年7月到期补助款7000元和2022年7月到期补助款7000元,共计21,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3月27日前支付给原告X某某。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9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9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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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7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前支付原 告Z某某位于九江市恒大江湾小区东地块负一层B区147号停 车位2022年7月到期补助款 7 000 元; 二、本案 案件受理费 50元 ,减半收取计25 元 (原告已预 付),由被 告江 西华商融 合实业 有限 公司 负担,于 2023年 3月27 日前支付给原 告Z某某。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99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681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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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68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2021年7月20日前应支付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3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00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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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80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 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 3 月2 7日前支付原告L某某位于九江市恒大江湾小区东地块负一层B区 101 号 停车 位2 022 年 7 月到期 补 助款 7000 元; 二、本案案 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计25 元 (原告 已预 付),由被告江西华商融 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 年 3月 27 日前支付给原 告L某某。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9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61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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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61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强制执行车位返款14700元,申请执行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9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500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491执50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纯支付2022年7月20日前应支付的车位补助款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435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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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43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5204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52043.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2元,减半收取5801元,由原告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九江市浙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91。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235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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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23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合同款348208.5元,并以未付货款34820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7%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2元,减半收取3611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426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85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117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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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K某某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款14000元及以实欠补助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K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3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491执77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491执77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L某某支付违约金24,687.92元; 二、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L某某所垫付的物业费2,300.83元; 三、驳回原告D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4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491执521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7-06 | 2022-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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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491执52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工程款223256元,并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计2411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205.5元,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05.5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2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491执45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7-01 | 2022-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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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491执45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491.46元。 二、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计592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415元,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7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491执32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4-18 | 2022-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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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491执32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交付位于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浔阳西路318号九江·恒大江湾10号楼一单元202号房屋,并于交付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C某某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413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246.5元,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6.5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8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491执259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3-15 | 2022-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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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491执25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92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计457元,由原告D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304元,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3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491执10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1-18 | 2022-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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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491执1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Q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283.16元; 二、驳回原告Q某某、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计567元,由原告Q某某、Z某某负担312元,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5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9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491执25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3-14 | 2022-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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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491执25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421.10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原告T某某、H某某负担368元,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0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7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491执39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1-04 | 2022-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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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491执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前向原告W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035.84元;二、案件受理费 1818元,减半收取 909元,原告W某某、L某某自愿负担709元,被告自愿负担 200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491执63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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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491执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15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计584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84元,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1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491执3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1-04 | 2022-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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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491执3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834.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计628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28元,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8-13 | 其他收入 | 12821.94 | 0.0 |
2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8-13 | 增值税 | 1072934.62 | 0.0 |
3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8-1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5105.41 | 0.0 |
4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8-13 | 房产税 | 17889.3 | 0.0 |
5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8-13 | 印花税 | 8809.7 | 0.0 |
6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8-1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44091.85 | 0.0 |
7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8-13 | 土地增值税 | 653714.3 | 0.0 |
8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8-13 | 印花税 | 8944.7 | 0.0 |
9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8-1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79203.26 | 35111.41 |
10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8-1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414314.67 | 35111.41 |
11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8-13 | 教育费附加 | 31925.18 | 0.0 |
12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8-13 | 地方教育附加 | 21283.45 | 0.0 |
13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印花税 | 8629.2 | 0.0 |
14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印花税 | 135.0 | 0.0 |
15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印花税 | 103.2 | 0.0 |
16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5111.41 | 0.0 |
17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土地增值税 | 12857.14 | 0.0 |
18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土地增值税 | 640857.16 | 0.0 |
19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42133.7 | 0.0 |
20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印花税 | 77.3 | 0.0 |
21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房产税 | 17889.3 | 0.0 |
22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33.33 | 0.0 |
23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6244.94 | 0.0 |
24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9076.41 | 0.0 |
25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增值税 | 89213.43 | 0.0 |
26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增值税 | 80073.24 | 0.0 |
27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增值税 | 44850.71 | 0.0 |
28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增值税 | 604086.62 | 0.0 |
29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增值税 | 19333.32 | 0.0 |
30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5105.41 | 0.0 |
31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房产税 | 17889.3 | 0.0 |
32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印花税 | 8944.7 | 135.0 |
33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79203.26 | 35111.41 |
34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土地增值税 | 653714.3 | 0.0 |
35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教育费附加 | 31925.18 | 0.0 |
36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地方教育附加 | 21283.45 | 0.0 |
37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其他收入 | 12821.94 | 0.0 |
38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增值税 | 3333.33 | 0.0 |
39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增值税 | 129663.03 | 0.0 |
40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增值税 | 2571.43 | 0.0 |
41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增值税 | 45857.17 | 0.0 |
42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增值税 | 12857.14 | 0.0 |
43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增值税 | 1072934.62 | 0.0 |
44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增值税 | 23333.31 | 0.0 |
45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增值税 | 2857.14 | 0.0 |
46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增值税 | 14904.75 | 0.0 |
47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80.0 | 0.0 |
48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043.33 | 0.0 |
49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139.55 | 0.0 |
50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353.33 | 0.0 |
51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2286.06 | 0.0 |
52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633.33 | 0.0 |
53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210.0 | 0.0 |
54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900.0 | 0.0 |
55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00.0 | 0.0 |
56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605.13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7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1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