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03MA35U77Y2B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大道与南门路交叉口(原汝水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03MA35U77Y2B | 登记机关 |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4月01日 |
法定代表人 | 喻香妹 | 营业期限 | 2017年04月0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3月25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大道与南门路交叉口(原汝水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喻香妹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张志勇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金华市地凰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金华市地凰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抚高新税一分局)许准字﹝2023﹞第(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恢833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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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恢83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原被告双方一致确定 ,工程质量保修金 计人民币414441.03 元,被告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承诺于 2022年 10 月 20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期付清,则从 2022年 5 月 30 日起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 5.77%计算至全部质保金清偿完毕止。 二、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3808元,由被告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不再申请退回诉讼费用,支付时间与第一项一致。 三、各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56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288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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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2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H某某与申请人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X某某、H某某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诉前调确7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289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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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28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Y某某与申请人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D某某、X某某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诉前调确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164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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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16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W某某、W某某与申请人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D某某、H某某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诉前调确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1002执21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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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1002执21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L某某、L某某与申请人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D某某、X某某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诉前调确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392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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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392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X某某、F某某与申请人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D某某、H某某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诉前调确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509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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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509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D某某与申请人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D某某、H某某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诉前调确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3922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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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392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Z某某与申请人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D某某、H某某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诉前调确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5169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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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51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H某某与申请人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H某某、D某某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诉前调确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516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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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51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95972.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5972.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从2022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止); 二、被告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53996.19元; 三、驳回原告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6元,由被告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76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3923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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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392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X某某、W某某与申请人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D某某、H某某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诉前调确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449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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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449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X某某与申请人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D某某、H某某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02诉前调确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1002执1998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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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02执19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深圳蓝盾控股有限公司货款344337.17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蓝盾控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0元和财产保全费3007元7387元,由被告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97元,由原告原告深圳蓝盾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290元。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65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1002执4666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3-0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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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1002执46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被告双方一致确定 ,工程质量保修金 计人民币414441.03 元,被告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承诺于 2022年 10 月 20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期付清,则从 2022年 5 月 30 日起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 5.77%计算至全部质保金清偿完毕止。 二、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3808元,由被告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不再申请退回诉讼费用,支付时间与第一项一致。 三、各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 本案诉讼费调解减半收取 3808 元,由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56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1002执3761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2023-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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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1002执37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抚州市中粱轩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4186.25元,此工程款由被告抚州市中粱轩置业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7日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抚州市中粱轩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足额付清,则原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抚州市中粱轩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未足额付清,则须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一从2022年4月7日起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6763元减半收取3381.5元由被告抚州市中粱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02民初29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4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