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5307207954U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53号济泺名都公建107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5307207954U | 登记机关 |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5年07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春岩 | 营业期限 | 2015年07月2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895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21日 |
企业地址 | 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53号济泺名都公建107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郭连增 |
监事 |
陈春岩 |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淄博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4.7368万 | 94.7368万 |
企业法人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800万 | 1800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9)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德州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263万元 |
国科(齐河)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16667万元 |
淄博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济南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8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天桥)登字[2022]第03823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天桥)登字[2022]第02374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66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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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56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11,032元及利息(以11,0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元,由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16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苏1182执284号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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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苏1182执284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大鹏电控设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镇江长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590元,由被告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大鹏电控设备厂负担(被告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大鹏电控设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1182民初16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81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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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8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北京鑫兴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付票据款15355.08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4元、财产保全费174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81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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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8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北京鑫兴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付票据款69322.97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元、财产保全费656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1182执2101号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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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1182执2101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大鹏电控设备厂、镇江市世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镇江长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1161.88元及利息(以21161.8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大鹏电控设备厂、镇江市世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合计405元,由被告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大鹏电控设备厂、镇江市世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1182民初38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山东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3-07-13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895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7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