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5MA3NJFWX1J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58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5MA3NJFWX1J | 登记机关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陆旅宾 | 营业期限 | 2018年11月1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02日 |
企业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58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房屋租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刘凡 |
监事 |
张红兵 |
董事 |
王飞 |
董事长 |
陆旅宾 |
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淄博临淄兔巴哥置业有限公司 | 400万 | 400万 |
企业法人 | 山东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0万 | 200万 |
企业法人 | 山东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0万 | 200万 |
企业法人 | 青岛中南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 | 400万 | 400万 |
企业法人 | 青岛中南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 | 800万 | 800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370305220118356 |
许可文件名称 | 营业执照 |
许可机关 | 临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房屋租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6-30 |
处罚类型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淄江花园南三区1#-3#、5#-9#、12#-14#、22#楼。 |
决定文书号 | 临执罚字(2022)A012号 |
处罚事由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淄江花园南三区1#-3#、5#-9#、12#-14#、22#楼。 |
处罚内容 | 对其进行罚款 |
处罚机关 |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305执1207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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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305执120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0305民初5623号判决书:一、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553.58元及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元,由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23)鲁0305民初5628号判决书:一、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9163.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722.68元及以39163.77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元,由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5民初5623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305执2003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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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305执200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顶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顶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三、驳回原告上海顶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5民初5398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305执619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2024-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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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305执61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0305民初4048号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按100000元自2022年6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被申请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5民初4048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5执2959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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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5执295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05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5民初4413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5执3268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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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5执326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鲁0305民初28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8471元,于2023年8月29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逾期未支付,原告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货款219443.28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各项付款义务。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5民初2872号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5执1759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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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5执175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致木建材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致木建材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5民初814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5执2333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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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5执233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2017(增量)临008地块土石方一标段工程款214626.58元及以214626.5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江花园南三区土石方二标段工程款1072835.10元及以1072835.1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上述第二、三项与第一项同时付清。五、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前支付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江花园南三区土石方二标段工程款1137343.38元。案件受理费175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由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5民初582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5执1725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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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5执172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2,499.75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5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5执2347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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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5执234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承兑汇票本金216000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承兑汇票利息(以票据原金额216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票据到期日2022年8月2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计算)。三、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70元。五、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5民初1997号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5执1351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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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5执135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5民初333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305执1025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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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5执102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西海岸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599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西海岸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利息(以15991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9元,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5民初5905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5-15 | 企业所得税 | 11563086.82 | 0.0 |
2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5-15 | 增值税 | 16977871.21 | 85882.68 |
3 | 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1-17 | 增值税 | 5083077.83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11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