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31341264W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0号12号201房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331341264W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02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林显团 | 营业期限 | 2015年02月0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3月15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0号12号201房 |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专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供应链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2)
吴琴贵 |
监事 |
林显团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万人民币 | 30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万人民币 | 30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3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西安奥园锦泰置业有限公司 | 51% | 5204万元 |
陕西龙腾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8613万元 |
广汉鼎兴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成都新西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 | 1455万元 |
成都市奥誉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440115331341264 |
2 | 2020 | A级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331341264W |
3 | 2019 | A级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331341264W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06执2193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4-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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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6执2193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419,117.74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13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21222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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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2122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2621300】。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咨询服务费457431.39元及以165130.49元为本金从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证金10000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33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26649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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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2664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8627038】。一、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32503.21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列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33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1694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03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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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执169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强制执行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下同)250万元。二、请求强制执行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暂计为7,318,763.89元(其中股权转让款本金2000万元,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至2023年1月2日,违约金为4,049,777.78元;股权转让款本金2250万元,自2022年2月19日起计至2023年1月2日,违约金为2,915,625元;股权转让款本金250万元,自2022年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违约金为353,361.11元。上述违约金暂共计为7,318,763.89元,具体计算表格见附件)。三、请求强制执行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94,000元。四、请求强制执行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7000元、担保费23667元。五、请求强制执行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514171元。六、由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以上各项费用暂总计为10,657,601.89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深国仲涉外裁5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22430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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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5执2243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110000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3)10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24156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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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5执2415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16803.8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3)101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22457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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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5执2245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18000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3)116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13744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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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1374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9612686】。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128743.19元予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以1793255.95元为本金从2022年7月15日起、以335487.24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15日起,各项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本项随上述第一项清;三、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三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3.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68.01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1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1191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228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13746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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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1374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3612675】。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385185.66元予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以1884596.52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24日起、以500589.14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20日起,各项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本项随上述第一项清;三、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三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3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178.7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25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1825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22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12276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7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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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1227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5611300】。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50216.25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2年11月11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广东桂森建设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桂森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61.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661.32元,两被告负担1700并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31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21010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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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5执2101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426646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5民初22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11270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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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1127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8602965】。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79610.94元予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就上项工程款,以229243.77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7日起、以50367.17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11日起,均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三、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列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7.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80.01元,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47.28元。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647.28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5647.28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148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381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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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执381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一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股权回购款1.2亿元、业绩补偿款3290958.90元、延期支付业绩补偿款的延期补偿收益124064.64 元、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2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从2022年6月11 日起支付至被执行人一支付完毕股权回购款为止,暂 计至2023年5月4日的资金占用费为6013333.33元); 2、被执行人二对被执行人一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被执行人一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4、 被执行人一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45万元; 5、 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 费63997元; 6、 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受理费653816元、仲裁处 理费168685元,仲裁费用共计:822501元。 以上1-6项费用暂合计:131769854.9元。 7、 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 本案执行费用由两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216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13895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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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5执1389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164310.52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南劳人仲案(2022)187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392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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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392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理财收益64849.32元;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7726.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2141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42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20905元、处理费6272元;5.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538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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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538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金额103904109.59元;二、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违约金12393682.19元(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实际以被执行人应付未付的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金额103904109.5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点二的标准,自2021年12月4日起计至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持有的广州奥晟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持有的广东奥园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补偿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1150元、律师费366666.67元、仲裁费680886元;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83728.67元(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实际以104987812.26元为基数,从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即2022年9月4日起算计至债务实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2072号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538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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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538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金额607195917.81元;二、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违约金72426329.08元(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实际以被申请执行人应付未付的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金额607195917.8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点二的标准,自2021年12月4日起计至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持有的广州奥晟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持有的广东奥园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补偿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82035.74元、律师费366666.67元、仲裁费3785146元;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070185.84元(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实际以611534766.22元为基数,从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即2022年9月4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2055号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270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3 | 2023-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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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270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执行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中信执字第003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605执24665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2-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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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605执2466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0228620703】。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8813、13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605执24192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2-08-30 | 2022-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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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605执2419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23621119】。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9484、9504、90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2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1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