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07660360J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302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07660360J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成立日期 | 1998年05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林显团 | 营业期限 | 1998年05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1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31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302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酒店管理;餐饮管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体育健康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老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网络技术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2)
何国平 |
监事 |
林显团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其他投资者 | 广东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 | - |
其他投资者 | 广东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571800万人民币 | 571800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ADD LION PROFITS LIMITED | - | - |
其他投资者 | ADD LION PROFITS LIMITED | 39200万人民币 | 392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3)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 | 何国平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 郭梓宁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郭梓宁 |
企业对外关系 (88)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奥园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78431万元 |
玉林奥园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2000万元 |
玉林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800万元 |
云浮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东莞奥裕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3]1358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12-05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440181707660360 |
2 | 2021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440181707660360 |
3 | 2020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707660360J |
4 | 2019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707660360J |
5 | 2018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707660360J |
6 | 2017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707660360J |
7 | 2016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707660360J |
8 | 2015 | A级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440181707660360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402执431号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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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402执43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1402民初278号 | ||||
执行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402民初2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04执20197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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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4执2019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瑞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664163.05元及支付违约金(以欠款本金795338元从2022年1月30日起计,以欠款本金519084.98元从2022年1月30日起计,以欠款本金2349740.07元从2022年3月7日起计,均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申请执行人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3652472.8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795338元从2022年5月23日起计,以票据金额519084.98元从2022年5月23日起计,以票据金额2338049.82元从2022年4月11日起计,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申请执行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第一、第二判项实际受偿的债权总额不超过第一判项计算的债务金额; 4、被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瑞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3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2194元; 5、被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4民初45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12执1953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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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2执195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37114698.28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2民初86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湘0702执5351号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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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0702执535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常德市金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756 743.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6 743.49元为本金,自2022年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1 576元,由常德市金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702民初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恢409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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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执恢4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1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2执14997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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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2执1499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01民终21831号:一、被告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久诚供应链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尚通达供应链有限公司、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汇票号码为230258*-*-*-*953870255”项下的票据金额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到期日2022年6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二、被告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久诚供应链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尚通达供应链有限公司、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汇票号码为230258*-*-*-*95952966”项下的票据金额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到期日2022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三、被告广东华尚通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万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18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04执1589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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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4执158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与民事判决书一致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4民初45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10执164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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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10执16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0231607361】。一、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709,000元。二、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利息(以1,70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强制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金额 1,709,000 元 二、请求依法强制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款项利息(以 1,709,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请求依法强制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3年10月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本案执行费由两被执行人承担。 案件受理费10,1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83元,由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5,1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183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3693号、(2023)粤03民终260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10执97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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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10执9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34609336】。 执行依据主文: 一审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3,589.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3,589.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5元、保全费2963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41元,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37元。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33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33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0310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0310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42030.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42030.0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15元、保全费29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45元(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4930元),均由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元,本院予以退回,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由其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4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事项: 一、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23589.23元;二、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3589.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4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4024.66元);三、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人民币242030.08元;四、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2030.0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4日的利息为人民币9447.58元);五、被执行人三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执行人四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二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三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65619.31元(货款223589.23元+质保金242030.08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175%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4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人民币325.93元);八、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三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以上暂计:499417.48元。 案件受理费4315元、保全费2963元并案追缴。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2029号、(2022)粤03民终29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7943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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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5执794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215195.24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5民初103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2执15366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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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2执1536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关于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融资公司)与中山市领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汇园林公司)、浦北奥园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北奥园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蕉岭建筑公司)追偿权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1)粤0112民初41882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2531号《民事判决书》,领汇园林公司应向越秀融资公司支付代偿款10143792.59元及违约金(以10143792.5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律师费6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5000元;浦北奥园公司、奥园集团公司、蕉岭建筑公司向越秀融资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项100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以(2023)粤0112执15366号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亦未报告财产状况。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20531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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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5执2053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1808161.06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5民初24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20532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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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5执2053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5630374.36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5民初132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21222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605执2122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2621300】。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咨询服务费457431.39元及以165130.49元为本金从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证金10000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33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26649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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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2664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8627038】。一、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32503.21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列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33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24270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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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5执2427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472333.66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174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04执2792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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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4执2792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519.82元,由上诉人广东盛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4-(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119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辽0804执恢154号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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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804执恢15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岳阳鼎信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盖州市万嘉农产品有限公司票据款792213.05元及利息(利息以792213.05元为基数,2022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2元,保全费4569元,共计162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岳阳鼎信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162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162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804民初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1169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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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21执116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38600377】。一、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票据款588738元及利息1210元,共589948元(暂计至2022年5月27日,其后利息以588738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为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冈同力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被告佛冈同力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15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13744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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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1374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9612686】。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128743.19元予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以1793255.95元为本金从2022年7月15日起、以335487.24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15日起,各项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本项随上述第一项清;三、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三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3.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68.01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1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1191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228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13746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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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1374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3612675】。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385185.66元予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以1884596.52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24日起、以500589.14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20日起,各项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本项随上述第一项清;三、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三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3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178.7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25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1825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22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12546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2执12546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渝0112民初48431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渝0112民初484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11270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605执1127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8602965】。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79610.94元予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就上项工程款,以229243.77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7日起、以50367.17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11日起,均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三、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列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7.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80.01元,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47.28元。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647.28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5647.28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148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21039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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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5执2103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42550083.27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97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381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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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执381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一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股权回购款1.2亿元、业绩补偿款3290958.90元、延期支付业绩补偿款的延期补偿收益124064.64 元、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2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从2022年6月11 日起支付至被执行人一支付完毕股权回购款为止,暂 计至2023年5月4日的资金占用费为6013333.33元); 2、被执行人二对被执行人一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被执行人一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4、 被执行人一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45万元; 5、 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 费63997元; 6、 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受理费653816元、仲裁处 理费168685元,仲裁费用共计:822501元。 以上1-6项费用暂合计:131769854.9元。 7、 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 本案执行费用由两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216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13344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7-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5执1334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27796807.2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4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402执恢367号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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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402执恢36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402民初1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802执恢320号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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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802执恢32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湛江市东昇环保生物柴油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051253.68元(《贷款借据》【借据编号:23591904000035001】)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按年利率11.0438%计算)。 二、被告湛江市东昇环保生物柴油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777475.95元(《贷款借据》【借据编号:23591904000035002】)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按年利率10.7438%计算)。 三、被告湛江市东昇环保生物柴油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贷款借据》【借据编号:23591904000035003】)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按年利率10.8188%计算)。 四、被告湛江市东昇环保生物柴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支付律师费70000元。 五、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确定被告湛江市东昇环保生物柴油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两被告湛江市东昇环保生物柴油科技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802民初9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392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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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392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理财收益64849.32元;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7726.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2141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42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20905元、处理费6272元;5.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3920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392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2000000元及理财收益104613.7元;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3156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55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25571元、处理费7671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15执21713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2-10-27 | 2023-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15执217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52296.2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5民初7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440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1000000元及理财收益28250元;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4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20912元、处理费6274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6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44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1300000元及理财收益75008.22元;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273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45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22376元、处理费6713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1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5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440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2000000元及理财收益865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5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55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26165元、处理费7850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6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7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440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3000000元、理财收益115002.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2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3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65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30928元、处理费9278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6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4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440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1500000元及理财收益705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3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5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23538元、处理费7061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6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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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440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3000000元、理财收益145101.37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27日;违约金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2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3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65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30965元、处理费9290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6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6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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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440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5000000元及理财收益337333.33元;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5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10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41433元、处理费12430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6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40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440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5000000元、理财收益208547.95元及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2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5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9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41525元、处理费12458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6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42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执42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强制执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1341号《裁决书》(“《裁决书》”)项下被申请人的全部给付义务。 2. 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立案系统字数限制,以执行申请书为准)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贸仲裁字第13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538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538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金额103904109.59元;二、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违约金12393682.19元(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实际以被执行人应付未付的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金额103904109.5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点二的标准,自2021年12月4日起计至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持有的广州奥晟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持有的广东奥园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补偿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1150元、律师费366666.67元、仲裁费680886元;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83728.67元(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实际以104987812.26元为基数,从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即2022年9月4日起算计至债务实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2072号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538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538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金额607195917.81元;二、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违约金72426329.08元(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实际以被申请执行人应付未付的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金额607195917.8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点二的标准,自2021年12月4日起计至合作诚意金及资金占用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持有的广州奥晟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持有的广东奥园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补偿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82035.74元、律师费366666.67元、仲裁费3785146元;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070185.84元(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实际以611534766.22元为基数,从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即2022年9月4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2055号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392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3-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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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392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26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1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3265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6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31379元、处理费9414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1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392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3-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392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认购产品本金8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担保费2412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4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仲裁受理费21082元、处理费6325元;4.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81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270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3 | 2023-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270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执行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中信执字第003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492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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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492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执行人向第一执行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1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时记到2022年8月30日利息为577.5万元);(二)第一被执行申请人向第二执行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计算如下: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0月9日计至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11日起的资金占用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之和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1年1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时记到2022年8月30日利息为577.5万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一、第二申请人补偿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60798元;(四)本案受理费622854元,处理费160696元(申请人已预缴186856元,退回26160元)。仲裁费共783550元,由第一、第二申请人承担15671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626840元(该费用已由第一、第二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第一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191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沪0115执34012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2-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5执3401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39283.1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629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沪0115执33987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2-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5执3398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717580.82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629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沪0115执31383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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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5执3138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37953.42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12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沪0115执31015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1-16 | 2022-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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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5执3101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226964.38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12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沪0115执31357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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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5执3135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171271.09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125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沪0115执31030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1-16 | 2022-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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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5执3103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912902.95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125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1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8年05月11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7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0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