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05837231F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技路9号桑达科技工业大厦102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05837231F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4年04月01日 |
法定代表人 | 董建志 | 营业期限 | 2014年04月01日 - 2024年03月2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08日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技路9号桑达科技工业大厦102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承接室内外装潢工程。,许可经营项目是: |
主要人员 (2)
周宇雯 |
监事 |
董建志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泰富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东莞市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380万元 |
深圳市中证奥园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 1% | 100万元 |
广西奥园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1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房开证字贰020117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19 |
结束日期 | 2025-12-19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2207753164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事变更登记(备案) |
许可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技路9号 桑达科技工业大厦102;法定代表人:董建志;成立日期:2014-04-01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2207370557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事变更登记(备案) |
许可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坪环社区比亚迪路转坪马线公路天峦湖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董建志;成立日期:2014-04-01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22206833377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事变更登记(备案) |
许可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坪环社区比亚迪路转坪马线公路天峦湖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龚革;成立日期:2014-04-01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 | 440300305837231 |
2 | 2018 | A级 | 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 | 91440300305837231F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310执1980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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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10执198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49600841】。 执行依据主文: 一、被告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方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12,443.92元;二、被告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方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工程质量保证金112,443.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申请事项: 一、请求强制执行(2023)粤 0310 民初 6289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质量保证金112443.92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工程质量保证金 112443.9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二、因被申请人未按时履行民事判决书所判令义务,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494.32元并案追缴。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10民初62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310执675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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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10执67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0232607166】。执行依据:一、被告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恒鑫柴油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26,854.75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26,854.7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年 6 月 4 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顺恒鑫柴油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9 元,由被告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东顺恒鑫柴油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申请执行事项:以下 5 项执行总额暂合计为:29845.54 元。 1.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保修金 26854.75 元; 2.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401.23 元;(以 26854.75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6 月 4 日起按照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10 月 23 日) 3.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60.56 元。(以 26854.75 元本金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起按日利率 0.01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10 月 23 日) 4.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受理费 129 元; 5.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10民初3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310执97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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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10执9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34609336】。 执行依据主文: 一审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3,589.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3,589.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5元、保全费2963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41元,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37元。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33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33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0310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0310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42030.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42030.0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15元、保全费29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45元(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4930元),均由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元,本院予以退回,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由其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4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事项: 一、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23589.23元;二、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3589.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4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4024.66元);三、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人民币242030.08元;四、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2030.0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4日的利息为人民币9447.58元);五、被执行人三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执行人四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二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三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65619.31元(货款223589.23元+质保金242030.08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175%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4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人民币325.93元);八、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三深圳市澜湾弘盛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以上暂计:499417.48元。 案件受理费4315元、保全费2963元并案追缴。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2029号、(2022)粤03民终29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310执164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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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10执16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0231607361】。一、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709,000元。二、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利息(以1,70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强制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金额 1,709,000 元 二、请求依法强制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款项利息(以 1,709,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请求依法强制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3年10月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本案执行费由两被执行人承担。 案件受理费10,1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83元,由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5,1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183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3693号、(2023)粤03民终260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173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4-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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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5执1173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34628914】。详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深国仲裁75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深圳市奥弘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688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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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68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28607164】。执行依据主文:一、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1,166.37元(包含保修金368,949.76元); 二、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350,882.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计至2021年1月21日止;以1,049,818.1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计至2021年2月4日止;以347,943.6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计至2021年7月16日止;以975,682.9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859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13,596元(8596元+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13,5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事项: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51166.37元(包含保修金368949.76元) 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350882.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计至2021年1月21日;以1049818.1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计至2021年2月4日;以347943.6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计至2021年7月16日;以975682.9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16日为42924.57元; 3、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被执行人承担办案的执行费用。 以上第1、2项暂合计为:1394090.94元。 5、诉讼费:本案受理费859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13,596元(8596元+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13,5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36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4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