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5608803N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号5-6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585608803N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1年10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朱礼仁 | 营业期限 | 2011年10月25日 - 5000年01月0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3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25日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号5-6楼 | ||
经营范围 | 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物业租赁;安装制冷空调设备(上门安装)、园艺工程、室内装饰(凭相关资质证经营)。^ |
主要人员 (2)
朱礼仁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洪达举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3000万元 | 13000万元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2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8000万元 |
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7% | 570万元 |
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 | 370000万元 |
东莞市森浦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70% | 700万元 |
东莞市粤富置业有限公司 | 70% | 7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440300585608803 |
2 | 2019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91440300585608803N |
3 | 2016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440300585608803 |
4 | 2015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440300585608803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7-18 |
处罚类型 | 拖欠工资 |
决定文书号 | 深罗劳监罚(2022)004号 |
处罚事由 | 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64名员工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份工资,且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处罚内容 |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
处罚依据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鲁0103执1635号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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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103执163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潍坊三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洁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万家美商贸有限公司汇票票据款项15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潍坊三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洁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03民初10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粤0309执3530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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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9执353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500000元及利息(17336号金额1000000元;17337号金额1500000元)、并执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9民初17336、173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粤1972执2646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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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972执264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卫蓝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30931元及利息(以43093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972民初131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521执1813号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2023-10-31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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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521执18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深圳市鑫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0元及以所欠票据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3.19元,由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广东深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1612.16元、利息1658.68元及以所欠的票据款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42元,由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一、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汕尾汇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34857.38元及违约金(其中1391811.66元,自2022年7月30日起,43045.72元,自2022年6月18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26.18元,被执行人海丰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713.72元。 | ||||
执行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521民初1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403执1932号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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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403执193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040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403民初1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502执1005号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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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502执100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857182元 | ||||
执行法院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502民初3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2431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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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243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30603972】。 执行依据主文: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江山俊彩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179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江山俊彩印刷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49,17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2年7月2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78元。原告深圳市江山俊彩印刷有限公司已预交578元,本院予以退回。 申请事项:一、请求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179元; 二、请求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917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2年7月21日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案的相关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43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2442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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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244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31603780】。 执行依据主文: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68.6 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20,468.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年6月 16 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7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径付 317 元。 申请执行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0468.6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538.73元(以20468.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暂计至2023年6月1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人民币1538.73元,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人民币336.71元(以未清偿本金人民币2046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1.75的标准,自2023年3月12日暂计至2023年6月12日止,实际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元。 5、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合计人民币22661.04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10民初5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10执2269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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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10执226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700239603420】。 执行依据主文: 一、被告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传立广告有限公司支付76,800元及利息(利息以76,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传立广告有限公司支付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5,000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传立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7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66元。被告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70元,被告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6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深圳市传立广告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36元,本院予以退回。 申请执行事项: 一、被申请执行人一履行(2022)粤0310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内容,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广告服务费76800元、利息5749.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43.89元,三项合计人民币85293.22元(利息以76,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29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3年1月31日起算暂计至2023年5月29 日) 二、被申请执行人二履行(2022)粤0310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内容,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广告服务费95000元、利息7111.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394.14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05505.95 元(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29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3年1月31日起算暂计至2023年5月29日) 三、被申请执行人三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申请执行人二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10民初5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7360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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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736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民终249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502执709号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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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502执7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111235600737】。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23462.04元。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6993.44元(以323462.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2023年5月18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人民币16993.44元,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人民币9283.36元(以未清偿本金人民币323462.0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1.75的标准,自2022年12月6日暂计至2023年5月18日止,实际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二、三、四对被申请人一上述1-3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执行费由四被申请人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349738.84元) | ||||
执行法院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502民初30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豫0782执2497号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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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82执249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凯爵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82272384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41625元,并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郑州凯爵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郑州凯爵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4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82民初5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10073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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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1007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34610603】。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港电广告有限公司支付148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82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48元,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72民初134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1360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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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136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33618237】。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卫蓝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30931元及利息(以43093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972民初131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1161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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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116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30231600745】。一、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2285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28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8.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向本院申请退回。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民初390、3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596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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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596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35605577】。一、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要求第一被申请人补缴2021年10月职工社保费926.26元的仲裁请求;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39441.3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劳人仲裁(2022)65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593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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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593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罗劳人仲案(2022)1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8215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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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821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31229602930】。限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慧航传媒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支付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慧航传媒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民初2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82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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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82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诉状。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民终283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2350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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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23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22626990】。一、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08719.31元及利息(以3108719.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23日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202.04元,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669元,由原告广东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33.04元。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72民初68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2454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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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245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30600996】。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合同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东莞市中信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6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2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29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72民初15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2)粤0303执23014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3-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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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303执2301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23634843】。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3民初152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2)粤0303执2301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3-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303执2301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25634262】。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3民初146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2)粤0303执23013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3-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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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303执230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27634762】。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3民初15221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2)粤0303执2025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9-28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303执2025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经济补偿金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劳人仲案(2022)12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2)粤0303执21507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0-26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303执2150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劳人仲案(2021)166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07-19 | 增值税 | 30403.05 | 30403.05 |
2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07-19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8930.02 | 2128.21 |
3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01-17 | 增值税 | 57679.05 | 0.0 |
4 |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24-01-1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037.53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10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