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091789616M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安大道西232号上林观湖苑商业1号楼1号商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5091789616M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4年02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董建志 | 营业期限 | 2014年02月0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23日 |
企业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安大道西232号上林观湖苑商业1号楼1号商铺 | ||
经营范围 | 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马鞍工业区地段、用地红线图(供地)系列号为GD0607000547的地块上从事“上林观湖苑”项目的住宅、商铺、停车库及设备用房的开发、建设、出售及出租以及相应配套公共设施等的开发与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冷阳 |
监事 |
梁俊敏 |
财务负责人 |
殷冀 |
执行董事兼经理 |
董建志 |
法定代表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5000万人民币 | 2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南海核设通字【2022】第FS2209230076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许可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城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马鞍工业区地段、用地红线图(供地)系列号为GD0607000547的地块上从事“上林观湖苑”项目的住宅、商铺、停车库及设备用房的开发、建设、出售及出租以及相应配套公共设施等的开发与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fs22092300764 |
许可文件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许可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城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马鞍工业区地段、用地红线图(供地)系列号为GD0607000547的地块上从事“上林观湖苑”项目的住宅、商铺、停车库及设备用房的开发、建设、出售及出租以及相应配套公共设施等的开发与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 | 91440605091789616M |
2 | 2020 | A级 | 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 | 91440605091789616M |
3 | 2019 | A级 | 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 | 91440605091789616M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21843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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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2184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0233622857】。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理费171960.2元予原告东莞市绰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71960.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以5158.8元为限)予原告东莞市绰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予原告东莞市绰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绰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6.94元、财产保全费1740.62元,合计4227.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33.56元,由被告负担369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343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21222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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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2122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2621300】。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咨询服务费457431.39元及以165130.49元为本金从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证金10000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33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104执2804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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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4执2804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支付106337.4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625.99元;三、驳回原告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5.33元,由原告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负担4138.14元,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37.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4民初81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11270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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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1127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8602965】。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79610.94元予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就上项工程款,以229243.77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7日起、以50367.17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11日起,均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三、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列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7.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80.01元,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47.28元。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647.28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5647.28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148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粤0605执26237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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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605执262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TZ10529221180281】。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14856号、(2022)粤0605民初154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1-24 |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39732.02 | 722.67 |
2 | 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10-19 |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39009.35 | 423.33 |
3 | 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07-19 |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38586.02 | 5177.98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3-12-06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2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