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30832642970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云山村股份合作社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030832642970 | 登记机关 |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11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文淑娟 | 营业期限 | 2013年11月2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09日 |
企业地址 | 昆明市盘龙区云山村股份合作社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崔云昆 |
董事 |
文杰 |
董事 |
文淑娟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韩梅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楚雄州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00万人民币 | 9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楚雄州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000万人民币 | 12000万人民币 |
外商投资企业 | 北京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000万人民币 | 4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德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吉景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云建房证开字〔2022〕51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05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房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云建房证开字﹝2022﹞51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05 |
结束日期 | 2025-07-05 |
内容 | 房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云建房证开字﹝2022﹞203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05 |
结束日期 | 2025-07-05 |
内容 | 房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6-05 |
处罚类型 | 违法建设 |
决定文书号 | 昆(盘)城限拆决字(2024)第0001439号 |
处罚事由 | 行政相对人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在青云府10栋601号利用采光井违法搭建。 |
处罚内容 | 行政相对人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在青云府10栋601号利用采光井违法搭建。对该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自行拆除。 |
处罚机关 | 昆明市盘龙区城市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10130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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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03执10130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03民初23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10198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03执10198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03民初156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9559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03执9559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03民初149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9560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03执9560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03民初149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8621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03执8621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03民初6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8042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03执8042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03民初2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7116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03执7116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03民初143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7115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03执7115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03民初143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7383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03执7383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03民初11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7173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6-25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03执7173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03民初15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7010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03执7010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03民初3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6088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03执6088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03民初120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5195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03执5195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188,090.54元;二、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7-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746,154.98元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三、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180,640.85元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四、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468,725.07元自2021年5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五、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1,792,569.64元自2022年11月16日(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六、驳回原告昆明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8-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4元减半收取16,521元,由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03民初148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5915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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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03执5915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03民初4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3259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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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03执3259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5月度销售任务完成率>100%1.0%公寓月度销售任务完成率<80%1.0%80%≤月度销售任务完成率≤100%1.1%月度销售任务完成率>100%1.2%车位月度销售任务完成率≤100%1500元/个月度销售任务完成率>100%2000元/个商业月度销售任务完成率≤100%1.20%月度销售任务完成率>100%1.50%佣金结算方式为:在购房客户付清全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率结算并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预留款、保证金及违约金后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具体为每月5日前原告针对当月代理费发起结算申请,提供上月代理费“结款明细单”,报被告审核。被告于收到“结款明细单”且纠纷全部解决完毕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代理费经被告审核并署名反馈无异议后,按月支付。按月支付,每月结算的代理费中应扣除下列款项:代理费的2%作为年度回款考核佣金、代理费的2%作为销售服务考核佣金、代理费的1%作为客户满意度保证金,代理期满,被告将视原告客户满意度考核分值情况向原告支付部分或全部佣金;代理费的5%作为入住及产权保证金,在客户入住一个月后,被告将视原告工作服务完成情况向原告支付部分或全部佣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主张其销售了远洋青云府房号为:8-705、11-12B02、11-1002、8-702、11-303、10-1601、8-815、11-17A01、10-501、11-602、11-801、11-3A03、11-12B03、11-202,共计14套住宅;房号为A112、A113、A019、A090、A016,共计5个车位;房号为8-11、8-16、8-46、8-80,共计4个商铺,应付佣金合计231406.28元,已付58708.23元,尚欠172698.05元。被告主张,原告仅销售了房号为11-801、10-1601、11-17A01、10-501,共计四套住宅;房号为A112、A113共计—6—6两个车位;房号为8-16商铺,其中10-501、11-17A01住宅,A112、A113车位,8-16商铺的佣金已付清,金额为58708.23元。上述事实有《远洋青云府项目营销代理委托合同书》、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诉讼所依据的事实从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本案《昆明远洋青云府项目2020年营销代理委托合同书(北京标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为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已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不存在可解除的事项,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佣金。首先,关于原告实际销售的房屋。根据原告提交的原告工作人员向购房业主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认购协议等证据,原告实际销售的房屋房号如下:(1)10-1601、8-815、11-17A01、10-501、11-602、11-801、11-3A03、11-12B03、11-202住宅;(2)房号为A019车位;(3)房号为8-11、8-16、8-46商铺。另,被告认可原告销售了A112、A113车位。对原告主张的其他已售房屋,因原告在法庭责令补充证据的期限内未提交补充证据证明系原告销售,故本院不予确认。其次,在前述已销售的房屋中,原告证据无法确定成交价格的房号为11-602、11-12B03、11-202住宅,A019车位及8-11商铺,对该部分已售房屋,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销售价格,缺乏计算佣金的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仅支持8-815、11-3A03住宅及8-46、8-16商铺佣金。再次,对被告认可的已付佣金58708.23元,本院予以确认,虽原被告双方对该笔已付佣金所对应的房号存在争议,但经庭审中释明后,双方均未在法庭责令补充说明的期限内进行说明并补充相应证据,故对该笔已付佣金本案不再处理。第四,对未付清的8-815、11-3A03—7—7住宅及8-46、8-16商铺佣金,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认购协议等证据,可以确定该部分已售房屋的成交价格,虽微信聊天记录无原始载体核对,被告亦提出反驳主张,但考虑到原告作为分销机构,在开发商不配合的情况下无法获得确实有效的结算凭证,故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交的认购协议、备案登记等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所载明的事实已达高度盖然性标准,应予确认。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的最低计算费率计算佣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合同约定的各项保证金,因合同对各项保证金退还的约定并不一致且存在相互冲突,本院认为关于保证金退还的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按照合同签署的目的解释,结合合同上下文,原被告签订《远洋青云府项目营销代理委托合同书》的目的系由被告委托原告销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其中约定的保证金系为保障原告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故合同约定的各项保证金应在原告成功销售房屋后退还。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的应付未付佣金金额为54216.65元。具体计算明细为:8-815住宅:385849元×1%=3858.49元;11-3A03住宅:1709112元×0.8%=13672.9元;8-46商铺:1643290元×1.2%=19719.48元;8-16商铺:1413815元×1.2%=16965.78元;合计54216.65元。关于原告主张代为垫付的销售奖金。因原告提交的垫付凭证均无被告签章,且无证据证明确认签字的“G某某”有权代被告确认资金垫付事项,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标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54216.65元;二、驳回北京标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8—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4元,由北京标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831元,由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03民初148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2090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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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03执2090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森肯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策划代理费250000元;二、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森肯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以欠付广告策划代理费2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森肯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昆明森肯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元,保全费1795元,由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03民初107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2089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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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03执2089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三英联盟禾田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策划代理费420000元;二、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三英联盟禾田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以欠付广告策划代理费4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三英联盟禾田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三英联盟禾田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6元,保全费2705元,由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03民初107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644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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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03执64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启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60000元;二、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启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昆明启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5元,由被告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03民初87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云0103执106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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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03执106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16310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上诉人昆明合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金4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由上诉人昆明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民终100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11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云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云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