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政策 2023-08-07 10:47:37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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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于2023年8月1日第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4日起正式施行。

 出台背景

  2023年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7月10日,省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暨涉稳风险防范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赣房商联〔2023〕2号),就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意见。7月19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赣自然资字〔2023〕17号),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了9条措施。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8月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市府办字〔2023〕70号)。

  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三个部分18条,分别从进一步促进刚性和改善性需求、进一步保障房地产市场有效供给、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3个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具体政策主要有:

  进一步促进刚性和改善性需求

  1.支持实行购房补贴。主要提出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适当给予购房补贴。

  2.继续实行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主要提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城区范围内,对个人首次购买和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宅的(以合同网签为准),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由受益财政给予50%契税补贴。

  3.提高住房建设品质。主要提出探索采用“竞地价+竞品质”的方式供应商品住宅用地,引导房地产企业提高住房建设标准;调整优化规划负面清单,支持住宅产品创新。

  4.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主要提出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规定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5.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主要提出支持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促进二手房市场流通。

  6.积极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主要提出要简化抵押二手房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已抵押二手房可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交易过户。

  7.优化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主要提出支持稳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对选择货币安置且在当地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予以补助或奖励。鼓励采取“房票”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支持通过市场化购买新建商品房作为征收补偿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   

  进一步保障房地产市场有效供给

  8.有力保障商品住宅用地有效供给。主要提出要加快土地供应节奏,加大中心城区的土地供应和统筹,科学设定土地出让起拍价格。加快盘活存量和闲置低效建设用地。对存量已供未建且构成闲置的商业和商业住宅混合用地(前期土地供应阶段有约定建设产业项目要求的除外),按程序依法收回;收回后的商业和商业住宅混合用地,在首先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依法统筹优化调整用地规划用途,重新实施土地供应。

  9.支持商业库存去化。主要提出要严控商业地产用地供给,支持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可将存量商业用地改变用途用于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10.继续执行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按最低比例缴纳。主要提出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继续按最低比例(出让起始价的20%)缴纳。

  11.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交时限。主要提出中心城区五区成交的土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政策有效期到2024年12月31日。

  12.继续执行降低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主要提出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办理预售许可的最低预售形象进度为预售楼栋施工至正负零。

  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3.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主要提出支持优质房企的融资需求和发行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对房企风险处置项目并购,提供的并购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14.延长开发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展期期限。主要提出支持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自主协商,对开发贷款、信托融资等存量融资积极通过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

  15.支持保交楼项目配套融资。主要提出把商业银行保交楼配套融资投放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资金存放的考核激励因素。

  16.继续按低限执行贷款首付比例。主要提出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首付最低比例继续按20%执行,二套房最低继续按30%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贷款使用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继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7.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主要提出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住房或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间隔期限由24个月缩短为6个月,三孩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积极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试点,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18.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互贷。主要提出在“省内+湖南五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和郴州市)”异地缴存互认互贷的基础上,推动与大湾区城市等更大范围的住房公积金跨区域合作。

  执行说明

  除本文件明确的上述政策规定外,《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60号)中的其他政策延续执行,不受政策到期期限与本文件下发执行的时间间隔影响。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本地房地产政策支持措施。

  本文件政策措施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其它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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