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审议通过

政策苏晓 2024-11-20 11:08:01 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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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房网讯 (苏晓/文)11月19日,16届85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据悉,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户籍家庭和人才(含非户籍人才)供应,重点保障人才。其中,申购人须在广州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户籍家庭须累计缴纳社保满3年,高层次人才和博士无社保年限要求,硕士须满1年、其他人才须满2年。

  办法指出,除了划拨用地集中新建外,还可以结合实际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配建。符合产权清晰、位置适宜、面积适中等条件的存量房,也可以转化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应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优先选址于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在城市建成区,结合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工作,统筹优化规划指标,支持存量土地和空间用途转换,有效增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在城市新建区,新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重点安排在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枢纽、工业园区、高校、职业院校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等周边,具备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以实用紧凑型的两居室、三居室成套住房为主,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构建起有梯度、成体系的保障房供应格局。

  办法指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购家庭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配偶为共同申请人。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分为户籍家庭和人才家庭两类,准入条件包括户籍、住房、社保、年龄四方面内容。

  对于户籍家庭,主申请人需有本市户籍且在广州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6个月;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

  对于人才家庭,无本市户籍要求,主申请人需满足相应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或人才认定要求和前述住房要求;高层次人才、博士无社保年限要求,硕士须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其他人才须满2年;单身申请人没有年龄要求。

  根据办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现房销售模式。在价格方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考虑住房保障政策、房地产市场情况,结合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在销售基准价的基础上,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20%。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同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长期闲置。

  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承购人在本市另行购买自有产权住房的,应当向建设运营机构申请通过回购方式退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妥善办理产权转让和退房手续。

  户籍家庭承购人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人才家庭承购人全体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应当退回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建设运营机构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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