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08-16 10:03:30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城市:湖北
- 颁发时间:2023-08-11
- 发文字号:厅头〔2023〕1536号
- 发文机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日期:2023-08-1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武汉市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居民便利生活条件和物业高效服务水平,营造“好小区”良好环境,助力打造“宜居湖北”品牌,我厅决定开展智慧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智慧小区试点实践,探索形成一种可复制、可推广的智慧小区建设模式,发布一套智慧小区建设系列标准,建成一批绿色、智慧、舒适、愉悦的智慧小区。
二、试点范围
在武汉、襄阳、宜昌率先开展智慧小区建设试点工作,鼓励其余市、州积极参与。试点小区分为既有小区、新建小区两类,武汉确定5-7个既有小区、6-8个新建小区,襄阳、宜昌分别确定4-6个既有小区、5-7个新建小区,其余地区自行确定试点小区类型和数量。请各地填写《智慧小区建设试点项目清单》(附件1),于8月30日前报省住建厅。
三、试点任务
(一)合理选取试点对象。选取的试点小区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有较好的智慧化建设和改造的基础条件。既有小区指已完工并交付的小区,包括老旧小区(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小区)和其他既有小区,新建小区是指尚未开工或处于前期施工阶段的小区。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组建智慧小区建设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措施等。同时,建立管理属地化、任务清单化、监管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保障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三)科学推进场景建设。建设场景主要分为智慧通行、智慧安防、智慧物业、智慧节能、智慧生活等五大类36项场景,同时鼓励建设创新性场景。小区按建设场景数量和质量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试点小区均应达到基本级,详见《湖北省智慧小区建设指引》(附件2)。各地要指导试点小区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根据居民年龄特点和生活需求,因地制宜选择场景进行建设和改造。
(四)推进数据交互共享。各地要指导各智慧小区建设支撑平台,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执行统一、开放的数据标准和接口标准,加强管理和交互,打通与社区、公安、卫健等部门的关键数据,对接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提倡使用云服务,按照空间管理范围连片建设或按同一平台体系统筹建设,避免信息零散、系统重复建设。
(五)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依托试点项目建设,根据工作安排和进度,不断完善工作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及时总结形成可持续的智慧小区建设、运行模式和相关技术、指导性文件、标准等成果,积累成功经验做法。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组织发动。智慧小区作为居民生活的重要场景和数据交互枢纽,是“好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智慧城市的基本单元。各地要高度重视智慧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组织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业委会、社会资本等广泛参与,践行共同缔造理念,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智慧小区建设格局。
(二)注重结合工作。各地要加强试点小区建设与相关工作的结合。老旧小区智慧化场景建设应结合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推进。新建小区智慧化场景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智慧小区运维应纳入物业管理,保障各项设施运行良好。
(三)严格考核指导。各地应对智慧小区建设、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智慧小区建设纳入智慧住建、老旧小区改造等考核中。我厅将适时组织厅智慧小区建设工作专家组赴各地开展巡查指导,对试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单位、企业、小区予以表扬,对组织实施不力、进度迟缓的,予以通报。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积极开展智慧小区建设宣传展示活动,提升企业和居民参与度。我厅将挖掘先进典型项目,适时举办全省智慧小区观摩交流活动,推广经验做法,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了解、支持、参与智慧小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刘柯
联系方式:027-87715785
邮箱:961951685@qq.com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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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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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