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9-04 09:22:33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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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上海
  • 颁发时间:2024-09-03
  • 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24]115号
  • 发文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2024-09-03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日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有关要求,统筹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本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统筹用好国家下达给本市的超长期特别国债,到2024年底前,重点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电产品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等,统筹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提标、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提标,有力带动本市投资消费。

  二、支持内容

  (一)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 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 2018 年 4 月 30 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1.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调整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在《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沪发改规范〔2024〕6号)、《2024年上海市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沪商市场〔2024〕61号)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以旧换新购买纯电动小客车,补贴标准提高到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以旧换新购买国六b燃油小客车,补贴标准提高到1.2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落实国家家电产品以旧换新政策。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8类1级能效产品按照销售价格20%予以补贴,2级能效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15%予以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通过在手机支付渠道领取品类消费券方式在政策实施门店验券核销。(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家电、家装、家居和适老化等产品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沙发、床垫、橱柜、浴缸、坐便器、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空气净化器等家电、家装、家居和适老化产品,具体产品目录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明确。相关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15%予以补贴,消费者可通过银联云闪付、支付宝、微信支付三种移动支付方式各补贴1次,每次补贴不超过200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交投并报废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电池),且购买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新车,本市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500元购车立减补贴。鼓励享受补贴的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新车。换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政策。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要求,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货车。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支持本市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鼓励在用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为新能源车辆,重点加大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力度,提升本市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对本市提前报废中型货车、重型货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中型专项作业车和重(大)型专项作业车等6类国四柴油车的车辆所有人,给予定额淘汰补贴;对本市提前报废国四柴油车且购置新能源车辆的车辆所有人,按电池容量给予新能源化更新补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八)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落实交通运输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要求,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九)落实国家农业机械报废政策。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老旧农机积极性,按照《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 号)要求,本市对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谷物(粮食)干燥机进行报废更新补贴。在此基础上,报废 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 1000 元提高到 1500 元;报废联合收割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 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上述支持内容涉及资金由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市级财政按照85%:15%比例共担。市级财政从对应渠道予以安排,其中,公交车新能源更新地方配套补贴资金从市级公交专项中统筹安排,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地方配套补贴资金从乡村振兴专项中统筹安排,本市家电、家装、家居等产品以旧换新地方配套补贴资金从市商务委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汽车报废更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国家家电产品以旧换新等其余6项地方配套补贴资金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若国家下达的中央资金使用完毕,则超出部分将由市级财政原有资金渠道安排。

  (二)资金管理流程

  1.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等责任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测算资金需求,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责任部门上报的资金需求,统筹做好资金安排;

  3.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和资金安排组织实施,开展申报,经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4.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5.各责任部门按照相应资金渠道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拨付。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制订汽车报废更新、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电、家装和智能家居产品、居家适老化产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等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落实。市交通委负责制订老旧营运车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的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落实。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落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的实施方案,并做好组织落实。

  (二)加强资金监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和资金分配。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四)及时跟踪问效。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宣传引导。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暑假、开学季、中秋、国庆、“上海之夏”、“双十一”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消费活动,扩展消费场景,提振消费能力。

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

1571.9

  • 0.13%
  • -0.91%
日期指数环比同比
2023.011569.9-0.97%-0.14%
2022.121572.1-0.92%-0.11%
2022.111573.9-0.12%-1.08%
2022.101575.8-0.20%-1.01%
2022.091579.0-0.02%-0.87%
2022.081579.3-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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