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2021-08-27 15:16:47来源: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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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海南
  • 颁发时间:2021年8月25日
  • 发文字号:海发改价费[2021]1188号
  • 发文机构: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21年8月25日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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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部署,坚决落实 ”房住不炒“定位,进一步加强对海口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次申报预、现售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申报价格原则上不超过之前一年内同地段、同类型项目网签价格。

       二、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两次申报价格备案间隔未超过一年的,原则上桉照不超过前期备案价格进行申报。

       三、预售转现售、零星销售尾盘的商品住房项目,备案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原则上不得上调备案价格。

       四、在 2018 年 8 月 26 日《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印发实施前巳办理过销售许可但未按文件规定重新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申报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同地 段、同类型项目之前一年内网签价格。

  五、经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发改部门价格备案文件等。

       六、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开发企业须出具《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承诺书》(承诺不得捆绑装修、车位和会员资格变相涨价等),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海口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也将在 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如有必要,开发企业须按要求在媒体上公开承诺。

       七、按照《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承诺书》,开发企业不得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住房或将委托装修、购买车位、加入会员等作为购房前置条件捆绑销售变相涨价。 如开发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八、 本通知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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