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2022-10-31 15: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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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福建
  • 颁发时间:2022-10-28
  • 发文字号:厦公积金管〔2022〕2号
  • 发文机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实施日期:2022-10-2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厦公积金管〔2022〕2号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办〔2022〕4号)精神,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现就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厦门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合称“购房职工”)可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办理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携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承诺书》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信息报备。

  2.开发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办理程序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力辅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职工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授权委托书》至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窗口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3.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理,并将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约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三)其他要求

  开发企业须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二、购房职工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三、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四、购房职工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名义申办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五、公积金中心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开发企业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应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并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上述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承诺书》

  2.《授权委托书》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下载:

  ·厦公积金管〔2022〕2号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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