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信贷 2024-04-08 09:53:34 来源: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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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2024-04-01
  • 发文字号:盐房金管〔2024〕1号
  • 发文机构: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24-05-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盐城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一步调整:

  一、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扩大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缴存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双方父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家庭实际支付费用。

  二、满足多元化住房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房屋范围。

  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含别墅)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根据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贡献度和还款能力,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

  为防范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套贷行为,将原借款人为正常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由“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40%×12(月)×贷款年限(年)”调整为“借款人近12个月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40%×12(月)×贷款年限(年)”。同时,若按上述方法计算后的贷款月还款额大于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60%时,则按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60%作为月还款额确定最高可贷额度。

  四、进一步明确商转公贷款办理条件。

  借款申请人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不得大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商转公顺位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原商贷须结清,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手续,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笔商转公贷款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本通知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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