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1-05 15:38:03来源:中房协合作建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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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区域运营管理中心:

  现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1月6日起生效,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管理办法

  基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结合合作建房委员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作建房”是指两个或以上拟拥有房屋空间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取国有建设用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自己建造或者委托第三方代建,从而实现获得房屋空间目标的社会经济行为。

  第二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方针,研究、探索推动合作建房的发展,为群众提供多元化的居住选择,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根据《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章程》设立合作建房委员会。

  合作建房委员会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三条 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委员会以及常驻机构及秘书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宗旨、目标、使命和价值观

  第五条 委员会的宗旨、使命和价值观

  宗  旨:创新支持国家战略;

  使  命:提供安心空间;

  价值观:合规、专业、创新。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合作建房行业发展研究,制定合作建房领域技术标准、行规行约;

  (二)积极沟通政府、会员企业及产学研组织机构,提出合作建房及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房改、土地供应、税收、金融、建筑审批等政策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建立合作建房信息化服务系统,建设全国合作建房信息交流共享、公示平台;

  (四)积极发展会员,完善会员服务。为会员提供市场分析、政策解读、业务培训、考察交流、项目推介、可行性研究等综合性或定制化服务;

  (五)组织或承办全国或地方性的合作建房项目推介会、成果展示会、招商洽谈会,推动合作建房项目落地及品牌塑造;

  (六)根据现行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推动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各项政策落地,并探索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和创新举措;

  (七)组织或承办全国或地方性的集体建设用地标杆项目推介会、成果展示会、招商洽谈会,推动集体建设用地应用项目落地及品牌塑造;

  (八)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应用信息化服务系统,打造全国集体建设用地应用信息交流共享、公示平台;

  (九)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六条 业务发展路径

  (一)逐步建设合作建房生态圈,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获取、行业规则、财税法律、招商引资、建设及金融等方面,完善合作建房业务体系,依法合规开展合作建房业务;

  (二)以培育专业服务平台、专业服务机构、专业定制设计单位、产业基金以及专业代建单位等合作建房市场所急需的配套服务为行业初期发展方向,逐步完善委员会对合作建房行业的服务体系。

  (三)以旧城改造,乡村振兴,产城乡融合,商业物业,产业园区,保障性住房等国家政策所支持的发展方向为业务主要路径,逐步形成委员会对全业态的合作建房项目的全面覆盖;

  (四)委员会给予会员单位及合作建房行业单位提供以下赋能:品牌、背书、金融、政策解读及培训等。

  (五)合作建房委员会在生态圈的建设过程中,对于合作建房业务初步方案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备案及公示,以保障参与合作建房企业和参与人的知情权;

  (六)通过区块链、大数据等先进互联网手段,逐步建立对合作建房业务的过程监控,涉及资金给付,营销合规,建材合格,成本控制,公平交付的独立第三方监管体系;

  (七)逐步建立合作建房的培训体系,并逐步将培训与结业成果纳入到备案的前期考察内容之中,进一步规范合作建房的操作手段,进一步提高合作建房的专业化水平;

  (八)在行业内积极倡导和宣传优秀创新企业和优秀创新项目案例,同时对于积极参与合作建房的优秀发起单位和个人,优秀供应链企业进行表彰和宣传;

  (九)施行分级分区管理,建立区域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区域运营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合作建房行业的规范化监管。

  第四章 备案及监管

  第七条 合作建房备案及监管

  (一)为规范合作建房业务,保护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合作建房行业健康发展,合作建房委员会负责办理合作建房机构登记及合作建房项目备案,对合作建房业务活动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二)合作建房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合作建房委员会监管备案信息披露要求;

  (三)合作建房机构应当根据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合作建房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充分发挥区域管理中心的作用,实行分级分区管理,区域备案与管理经区域运营管理中心初审后报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五)进行服务机构、服务平台、项目的备案时,经过考察或者尽职调查后排除风险的,予以免费备案和公示的服务;发起人进行项目备案时,经过考察或者尽职调查后排除风险的,委员会向发起人收取相应的项目备案服务,监管服务成本费用;

  (六)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按照上级组织规定,加强对合作建房行业的资金监管及法律监管,适时推出合作建房从业人员的培训及从业资格认证备案制度等;

  (七)合作建房机构登记及项目备案按照《合作建房机构登记以及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施行。

  第五章 会员

  第八条 委员会的会员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愿意接受委员会自律管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委员会:

  (一)企业会员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二)在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积极投身于委员会业务范围的;

  (三)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四)支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履行本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个人会员应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在委员会业务范围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房地产领域执业人员;

  (六)以缔约自发形成的社会团体会员,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从事合作建房业务的团体或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企业会员应提交:

  1.入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三表)

  6.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会员应提交

  1.入会申请表

  2.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3.证明在行业内的理论水平,个人影响力的相关证书或荣誉

  4.如果有其他过往业绩能够说明情况,一并提供

  5.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团体会员应提交:

  1.入会申请表

  2.团体会员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团体内各个成员情况的汇总说明

  4.团体的章程,组织结构说明

  5.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房地产众筹联盟作为团体会员成为合作建房委员会成员。

  (三)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并由委员会颁发会员证,予以公示;

  (四)会费

  参照2018年12月25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合作建房委员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资格

  (三)获得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主任委员或者秘书处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委员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委员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委员会制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合作建房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6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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